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 综合
  • 股票
  • 板块
  • 嘉宾
  • 课程
  • 基金
  • 经理
  • 说说
  • 快评
  • 消息
  • 好看
  • 话题

首届量化联盟私募Q指数入围大赛持续升温

点掌发布 来源:点掌发布 17-06-12 15:39

首届量化联盟私募Q指数入围大赛持续升温

  2017年7月首届量化联盟私募Q指数入围大赛将正式启动,此次活动由华泰证券江苏银行、华泰期货联合主办,鹏华资产、歌斐资产、联储证券另类投资部联合协办,点掌财经全程跟踪播报。

  本次大赛主要面向全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样欢迎在金融市场研究、交易方面有出色表现的各机构分析师、大数据工程师等专业人才,以及金融学、数理科学、经济学、计算机科学等专业的研博生和本科生以及量化爱好者密切关注本次活动。大赛评委组由华泰证券、华泰期货江苏银行、鹏华资产、歌斐资产、中国人民大学量化投资研究所、中国量化投资学会、联储证券另类投资部共同组成,由私募云通与腾讯云提供独家数据与技术支持,得到了陆家嘴新兴金融产业园与大申网、点掌财经等媒体的广泛关注与支持。

  量化投资在海外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而在中国起步不足十年。与已经超过市场总量一半的美国量化投资相比,中国的量化投资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点掌财经旗下拥有专业的智能投研中心,已在金融科技领域深耕10年。此次作为媒体参与大赛,与大家一起见证量化投资发展史上的重要时刻。

  首期招募时间:2017年4月至6月

  报名步骤:

  一、设置组别

  本次大赛将按照股票多空组、市场中性组、管理期货组、复合策略组分为四组,产品规模500万元起。基金经理需要按投资标的范围、主要投资策略确定其填报组别。

  二、准备产品

  在竞赛期间内,参赛产品日度净值需满足以下客观业绩指标,方可参与最终入围评选。初选标准为:(1)年化绝对收益率需在6%-25%;(2)产品的最大回撤需在10%以内;(3)夏普比率需大于0.5。

  三、联系主办方

  报名渠道众多,首先可通过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微信公众号直接报名,其次证券类可咨询许经理(13818347981),期货类可咨询杨经理(13661547902)。

  注意事项:

  一、据主办方介绍,大赛评委将根据初选产品的业绩情况以及对私募的尽调情况进行评选,主客观标准的权重分别占30%和70%,最终活动选出各组综合排名前25%入围量化私募基金系列指数。参赛与入围私募都将获得可观权益与资源。例如媒体宣传、发布公司介绍、基金经理专访,免费参加私募相关培训、向托管在华泰证券的参赛管理人开放PB综合服务绿色通道、享有参赛产品专属托管和外包费率安排等等。特别是对入围私募,活动主办以及协办各方将综合考虑其团队情况、管理规模、策略数量、策略容量等因素,择优给予全方位发展支持。入围私募可入选主办方及协办方的产品核心观察池,作为代销备选或FOF引荐,甚至将获得大赛主办协办方持续的线上、线下市场营销及推广服务。

  二、既然是比赛,自然有其退赛复赛的规则。本次大赛要求参赛产品的业绩必须是连续的,若有产品在最后一次提供净值后的15个自然日内未提供净值,则视为退赛处理;参赛产品的净值90个自然日没有变动,则视为退赛处理;退赛产品补全数据后,需由组委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继续角逐比赛。

  三、需要声明的是,本次大赛参赛私募自负盈亏,比赛账户盈亏与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无关。参赛私募提交报名表表明授权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获取本次比赛账户相关交易数据并在指定媒体上合规披露。参赛私募需真实准确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及产品数据,若发生伪造数据等情况将取消该私募参赛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大赛的流程、规则、奖励等内容进行修改,并尽可能通知到各参赛机构。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