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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及时加快高抛低吸频率

积极

              昨天晚上我在实战课上已经将反弹以来涨幅最厉害的十几只股票一一点评过了,也把高抛的模型和使用技巧详细的介绍了一遍。这些涨幅最大的个股要么已经满足我的极强势股最高点卖出法“乐极生悲”模型预警后见顶回落了,要么即将在今天和下周一会满足条件见顶回落的。在龙头股们集体产生顶部之时,市场容易走极端行情,即冲顶之时疯狂、回落之时凶猛。此时对于整个指数环境当然也会有过度的影响。现在上证指数已经缩量冲在契型趋势线上方了,中小板指数也已经缩量冲在了上边线上方了,只有上证50指数和创业板指数还在两条线之间缩量冲高运行。那在此时我们必定是先尊重市场主力们对行情走势的决定权,对于满足该抛的条件的个股要抛,对于刚出买入信号的要及时在其分时图均价线附近买,还没有出现卖出信号的仍然在震荡上涨趋势中的个股就继续持有。然后紧盯盘口和预警框,一旦出现买卖预警提示立即进行相关对应操作。因为现在的位置和消息面变化会对指数的走势结果有非常大的影响力作用,风险不得不防啊。现在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后市的震荡会更加剧烈,明确的趋势性运作的流畅性会受到相关内外部因素的干扰。作为市场当中的投机参与者我们的重点是利用盘中实时预警跳出来的那些再度出现最起码的60分钟和日线以及周线的这3个时间周期MACD指标当中的柱状体,都能够放量拐头向上的指数和个股,我们在其当时的分时图均价线附近进行分仓买入。这样就能够轻松完美的实现精准的高抛低吸。我们作为散户和跟庄操作的投机客就必须时刻根据客观现实的走势去及时反应。不能不管不顾客观现实地一味的做死多头,也不能不管不顾客观现实地坚定的做死空头,必须根据客观现实的走势特征去不折不扣的做好小滑头。“敌进我进、敌退我退、敌在我战、敌疲我撤”;“做对者生存、顺势而为”,永远必须遵守庄家主力们盘中行进的节奏方向去执行买卖纪律,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好办法的。

           “面对市场我从来不相信任何媒体舆论,我只信客观走势!涨时就做涨的事,跌时就做跌的事。” 客观地顺势而为交易就可以了。这样更加简单、稳妥、安全、有效。不信其他人可以,不信我你会大错特错!事实是会一再证明唯有我对每一次重要的顶底转折点和趋势的判断是精准的!你绝对用不着担心我会判断错!以前不会错、现在不会错、将来也不会错!因为我有一整套精准的、科学的、完美的、客观的、可以量化复制的“四位一体操盘术”体系来为判断和操作做坚实的保障。

             相对激进的股友们针对目前行情特点,要么挑满足极度超跌条件了以后放量形成“超跌专用”模型预警的股票;要么挑满足“板上抓板”模型条件预警的股票;要么挑已经排在板块指数涨幅榜最前列板块当中的满足“一抢就赚”、“极易大涨”模型条件预警的股票。抱着超短线短线思维分仓买入,当然后期表现还要靠第二天和今后是否坚定满足板上抓板模型条件的进一步强化演绎来确认是否值得再持有和及时止赢止损。利用好我的“四位一体操盘术”理论和实战买卖预警体系去应对好风险市场中的瞬息万变的波动行情。

              当然需短线参与抢反弹时,还是尽量重点关注和参与那些反弹一开始就能够放量涨停并且其隶属于的板块概念也能够成为反弹行情的主力板块的个股为最好。因为他们这些股票才真正是我们应该超短线短线急于及时分仓买入的焦点反弹品种

              任何时候买入任何个股以后要么等到其上涨到满足最高点卖出法条件时高抛一下再说;要么在何时跌破5天线并且跌破5天线时还出现柱状体向下拐头以及60分钟走势图上出现死叉现象时先止赢止损抛出一下再说

              本周六下午14:00分到15:00分我在点掌财经的阿牛直播栏目做嘉宾。欢迎届时大家点击http://www.aniu.tv观看。

    我在点掌财经平台上的实战课已经上线了。欢迎大家点击我的实战课链接http://njdx.aniu.tv/Ugclive/ugcpack/id/47564.shtml“铭记规矩做牛股”

页面下单购买吧。每周三次的实战分享点评和利用模型选出的大牛股一定会让你欣喜若狂,让你充分感受到无与伦比的物超所值的美妙结果。我传授这些知识和我做人做事的信念是“你看得起我,我一定对得起你”、“没让你知道有这么好是我的错,知道了还不抓紧学是你的错!”。

             现在学员们在和我互动时,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员在向我汇报利用我教的“板上抓板”的模型和极强势股选股预警模型及时的抓到了一个又一个的涨停板、骑上了一个又一个的大黑马。又利用最高点卖出法模型和高位止赢止损法模型及时落袋为安回避掉震荡下跌的令人欣喜的结果。祝大家永远牢记和遵守这些显而易见通俗易懂容易执行的买卖纪律,获得应该有的理想投机结果。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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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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