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 综合
  • 股票
  • 板块
  • 嘉宾
  • 课程
  • 基金
  • 经理
  • 说说
  • 快评
  • 消息
  • 好看
  • 话题

獐子岛:预计前三季度亏损逾3100万 收深交所关注函

要闻 来源:要闻 19-10-14 23:15

10月14日晚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069,下称“獐子岛”)发布2019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前三季度亏损3100万-3600万元,去年同期盈利2338.1万元。其中,第三季度预计亏损800万元– 1300万元,去年同期盈利873.44万元。

獐子岛:预计前三季度亏损逾3100万 收深交所关注函

对于业绩下滑,獐子岛方面表示,受 2018 年海洋牧场自然灾害影响,公司于 2016 年、2017 年底播的虾夷扇贝可收获资源总量减少,由于海洋牧场养殖产品产量下降,底播虾夷扇贝产销量同比下降约 20%,相应折旧摊销、海域使用金等固定成本无法摊薄,导致产品单位成本上升,公司整体净利润水平同比下降较大。另外,因海洋牧场增养殖品种重新规划区域,致使海域使用金分配计入当期数额增大。

对此,深交所同日下发关注函,要求獐子岛结合2018年海洋牧场自然灾害影响的具体情况与公司2016年、2017年底播虾夷扇贝投放量及其生长周期等,具体说明公司底播虾夷扇贝可收获资源总量减少的主要依据与数量情况。同时,要求其对今年底播虾夷扇贝抽测情况以及海域使用金分配情况等事项进行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獐子岛10月14日早间也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有媒体近日报道称,獐子岛存在伏季休渔期开展野生海参采捕举动,涉嫌违反《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关于严禁在禁渔期内采捕特种海产品的规定,同时可能存在严重透支未来海参业务利润的情况。

深交所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要求獐子岛结合公司海参业务中的海参来源等,说明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严禁在禁渔期内采捕特种海产品规定的行为。同时,还要求该公司说明其在伏季休渔期采捕海参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有利于公司海参业务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獐子岛曾因养殖虾夷扇贝在业界闻名,但近年来,更因扇贝多次“跑路”闻名A股。

2014年10月,獐子岛集团公告称,2011年与2012年的底播海域虾夷扇贝,因受冷水团异动导致的自然灾害影响近乎绝收,獐子岛集团因此巨亏8.12亿元。这一事件被戏称为“扇贝跑路”。

2018年1月,獐子岛的扇贝又“饿死”了一批。根据当时的公告,由于2017年降水减少导致扇贝的饵料生物数量下降,养殖规模的大幅扩张更加剧了饵料短缺,再加上海水温度的异常,最后诱发大量扇贝饿死。2017年的业绩由原本预测近1亿元的盈利,变为7.23亿元的亏损。

今年4月,獐子岛一季报显示其在1-3月亏损4314万元,这一数字甚至超过该公司2018年全年的净利润。獐子岛方面对此依然表示,主要是受2018年海洋牧场灾害影响,2016年及2017年底播的虾夷扇贝可收获资源总量减少。

值得关注的是,獐子岛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2018年2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7月10日,獐子岛公告称,因涉嫌财务造假等原因,证监会对獐子岛董事长吴厚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獐子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经过17个月的调查,结果认定獐子岛及吴厚刚等人涉嫌财务造假、虚假记载以及未及时披露其他信息等问题。其中,獐子岛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情况的公告》和《关于核销资产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涉嫌虚假记载;獐子岛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涉嫌虚假记载;对2017年全年业绩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未及时进行披露。

10月14日收盘,獐子岛报收于3.03元/股,上涨0.66%。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