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 综合
  • 股票
  • 板块
  • 嘉宾
  • 课程
  • 基金
  • 经理
  • 说说
  • 快评
  • 消息
  • 好看
  • 话题

易宝支付收年内第3罚 4年吃9罚单累计遭罚没6377万

要闻 来源:要闻 19-11-20 14:23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汇罚〔2019〕84号)显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简称“易宝支付”)于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存在超限额购付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印发)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其处以处36.067万元人民币罚款。

据易宝支付官网显示,易宝支付成立于2003年8月,2011年5月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2016年5月实现续展成功。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不完全统计,易宝支付自2014年以来,至少收到9次罚单,今年就已经达到了3次。合计遭没收违法所得1505.63万元,罚款4870.97万元,罚没共计6376.60万元。

2019年2月26日,易宝支付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银管罚〔2019〕10号)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46.43万元,并处以约496万元罚款,罚没总额合计942.43万元。同时,易宝支付一名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清算管理业务规定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019年2月1日,易宝支付浙江分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共罚款60万元,并对易宝支付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2018年6月29日,易宝支付因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京汇罚【2018】19号)处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4万元等处罚。2017年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发布“武银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显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8月5日,易宝支付因违反相关清算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管罚〔2016〕8号)对其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约1059.2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约4236.9万元,共计罚没5296.1万元。2016年5月,易宝支付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被央行处以4万元罚款。2015年4月,易宝支付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规定,央行令其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2014年9月,易宝支付因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风险事件处理不力,央行令其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入新商户,撤离7个省的收单业务。2016年8月12日,在央行披露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准予续展公告中,易宝支付有7个省市的收单业务资格被取消,而原本,易宝支付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范围是全国。公告中提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银行卡收单业务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银发〔2014〕267号),易宝支付就被停止了在河南省江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深圳市、湖南省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印发)第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除另有规定外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于交易完成情况核查不充分或未按规定对相关商户执行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等的支付机构,外汇局可将其单笔交易限额下调至等值1万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易宝支付收年内第3罚 4年吃9罚单累计遭罚没6377万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