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激增数千亿 货基规模飙升是否“健康”?】最新数据显示,近一段时间来,货基规模正以每月数千亿级别的速度“向前飞奔”,截至8月底,总规模已逼近9万亿元关口。
在这样的背景下 十月份临近三季报业绩公布,哪些板块会有更多的机会脱颖而出?这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各大机构各路资金的异动方向是目前“冰层”行走的关键因素。但是面对市场三千多只股票,实在不好把握,幸好点掌量化大数据帮散户朋友进行了大数据筛选和对比,让大家有了一个很好的关注点。
股价由成交量决定,而成交量由资金带动,资金是由气氛聚集。各大机构的资金只是一个方向标,抛砖引玉,散户跟投的才是真正的主力。所以把握好机构动向是成功的关键。而通过量化智能系统检测个股大额资金流向是最有利的途径。
最后还需提醒: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今日市场一片哀嚎 A股逾千股接近跌停,对每个投资者来说又是一个心痛如割的日子。于是有人这样发票圈
当然还有买股票的股民这样吐槽
不得不承认今年大盘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少的“惊喜”。猝不及防的大跌让本来就等着解套的越套越深。且看下面大盘最近三次大跌
于是乎 又有一批人跳出来说 这个市场没法做了 这样的行情没人能逃得掉...但是,真的没法有效的规避风险在跌无可跌时及时抄底吗?答案是有。且看下图
在3.21号量化风控系统风险值达到峰值,3.22号全部清仓 完美躲避3.23号的大跌。大跌之后是机会。3.28号成功抄底,在别人回本解套的时候抄底的人在盈利吃反弹。
同样的5.25号通过量化风控体系 提前检测到市场风险 提前空仓。自5.28号清仓后到现在一直在空仓状态 完美躲避这段时间的阴跌和今天的大跌。我相信最近这两三周以来被套30%左右不足为奇。接下来会有反弹行情,会再次进行抄底。目前招募一部分仓位用户,想跟上的可以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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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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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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