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 综合
  • 股票
  • 板块
  • 嘉宾
  • 课程
  • 基金
  • 经理
  • 说说
  • 快评
  • 消息
  • 好看
  • 话题

高位医药股大幅杀跌,低位医药股即将启动!(附股)

积极
点掌牛客 来源:点掌牛客 18-05-29 16:24

如果要问今年以来哪个板块走势最好?肯定非医药莫属,不管是原料药、化学药、生物制药还是医疗器械都是今年表现最亮眼的行业。

高位医药股大幅杀跌,低位医药股即将启动!(附股)

早在3月22日我们就把医药股的整体情况整理在点掌财经微信公众号中,有兴趣的用户朋友可以查看历史消息,今天我们讲一些更深入的逻辑。

我们拿住房消费和医疗消费作对比,看看哪个是更为急切的“刚需”?

高位医药股大幅杀跌,低位医药股即将启动!(附股)

住宅消费的特点是,大额,频次少,一次性的,一般发生于收入期,事前可预知,主动,买房是可以自主决策的,决策权在自己手里,买卖的信息比较透明,其背后的心理机制是锦上添花,生活质量越来越高。

但医药就不同,消费时间是老年后,额度有大有小,老年后基本都比较大。医疗需求事先是不可预知的,非常被动,生病了必须治,而且还没有决策权,是医生代为决策,信息非常不透明。对应的心理机制是对疾病和死亡的恐惧。

高位医药股大幅杀跌,低位医药股即将启动!(附股)

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健康的效用曲线是高度损失厌恶的。疾病给我们带来的痛苦包括:病痛和不适,生活质量全面下降,心理压力,恐惧,时间损失和金钱损失。生病是健康的损失,健康的效用曲线,一定比财富损失的更陡峭。所以,消费者作为患者的时候,支付意愿最强,几乎不用怀疑。

一般说来,50岁以后是医疗支出高峰期,而中国在2016年40岁以上人口比例就超过了60%。截至去年底,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有2.1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这意味着中国未来一段时间的医疗支出都会越来大,这是医药以及医疗器械行业持续性利好。

医药板块目前正处于加速上行阶段,优质的医药股不断创下新高,高价医药股的风险逐渐在累加,与其去追高,不如关注低位优质的医药股,他们同样有着巨大的潜在涨幅,笔者通过点掌大数据,结合笔者多年实战经验,选出了4家医药相关公司组成医药补涨策略包,如下图所示。

高位医药股大幅杀跌,低位医药股即将启动!(附股)

公司A:公司共有7个独家专利药品和38个仿制药品共计45个产品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其中23个为甲类产品,22个为乙类产品,未有产品被调出目录范围。增强选时近期一直处于红K线阶段。

高位医药股大幅杀跌,低位医药股即将启动!(附股)

公司B:公司细分领域是国内乃至全球的领先企业。目前产能3.4万吨、占全球50%市场份额,产品80%以上出口。近些年,公司收入和毛利率不断提高,说明公司产品越来越有竞争力和定价权,将进一步推升公司业绩。

高位医药股大幅杀跌,低位医药股即将启动!(附股)

公司C:公司在医药领域属于独树一帜,业绩虽然也是持续增长,但股票股性总是弱于市场,可能是由于盘子大,资金不愿意轻易参与的缘故,可是在行情到来的时候,公司阶段爆发性非常强,2015年时短时间内暴涨三倍,是医药板块中当之无愧的龙头股。

高位医药股大幅杀跌,低位医药股即将启动!(附股)

公司D:公司共拥有18个剂型295个国药准字号中西药产品,其中包括14个全国独家品种、16个国家级新药、3个国家重点新产品、2个国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8个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股价走势有些滞后,但上行趋势从来没有改变!

高位医药股大幅杀跌,低位医药股即将启动!(附股)

在点掌财经微信公众号中回复“777”免费领取医药补涨策略包,同时有任何股票相关问题,也可以给我们留言哦。

高位医药股大幅杀跌,低位医药股即将启动!(附股)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