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 综合
  • 股票
  • 板块
  • 嘉宾
  • 课程
  • 基金
  • 经理
  • 说说
  • 快评
  • 消息
  • 好看
  • 话题

个税抵扣将细化!高层透露重大信号 房贷利息抵扣或不含这类住房

要闻 来源:要闻 18-09-21 07:32

  个税房贷利息抵扣正在酝酿细则,高层的表述为即将推出的政策增加了多种可能。

  9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达沃斯论坛表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即将实施,并首次推出个人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让更多群众,更公平从个税改革中获益。

个税抵扣将细化!高层透露重大信号 房贷利息抵扣或不含这类住房

  今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不拖不延地落实好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通知》提到,近期将围绕落实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等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再来看看之前有哪些信号:

  1、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到,要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2、8月31日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附加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可以看出,住房贷款利息所指更加细化,多了“普通”的定语,业内分析认为,这意味着非普通的、投资类住房贷款大概率将不在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内。

  关键用词变化:多了定语“普通”

  此轮个税法的修改,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的个税起征点5000元,在此之外,此次修改的一个关键点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在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决定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个税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抵扣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专项附加抵扣表述中的“住房贷款利息”细化为“普通住房贷款利息”,这在9月19日召开的达沃斯论坛上再次得到重申,李克强表示,个税改革要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税负降低了,实际收入增加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即将实施,并首次推出个人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目的就一点,让更多群众更公平从个税改革中获益。

  西南证券房地产行业分析师胡华如认为,个税调整构成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一环,房地产长效机制从导向上提倡“租购并举”,住房租金支出和购房按揭利息支出均能作为专项附加扣除,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租购平等的特色。

  “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大政策要不能损害行业流动性、要不再增大量价波动对价格体系的冲击风险,要与短期的房地产市场相协调。”胡华如认为,在当前阶段大部分核心城市住房供不应求,居民改善型需求还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个税扣除项调整有利于缓解居民购房压力,也有利于维持房企购置土地及维系整体的财政收入,属于长效机制里面能够先一步落地的相关措施,持有环节征税目前来看障碍依然较多。

  不过从最新的表述来看,非普通的、投资类住房贷款大概率将不在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内。有分析人士认为,毕竟消费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力,要进一步促进群众多渠道增收,持续增强消费能力,就是要减少群众身上的负担。

  李克强提了三点要求:

  第一,扣除范围和办法实施细则要具可操作性,最大限度避免政策理解和执行产生歧义,确保精准施策;

  第二,专项扣除方案出台后不会‘固定死’,而会随着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动态调整;

  第三,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何为“普通”?

  国外房贷利息抵税行之有年,中国部分区域有类似政策。按照发达国家的惯例,房贷利息抵扣,要么存在首套房的限制,要么有贷款上限的限制,抵扣力度有限。上海曾在1998年实行过,方案可抵扣税基较广,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天津也在1998年实行过,方案仅住房公积金利息可抵个税、可抵税基较小。重庆现行方案以补助形式出现、设定补助额度限制。但这些方案都是阶段性的和不完全的,不同于此次个税法从整体征收体制和综合税制改革着手,是长期稳定性政策。

  目前还需静待政策出台,具体的纳税群体、抵扣方式和抵扣限额需要明确。

  如何界定“普通住房”,是否有迹可循。根据国家规定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需满足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并参考其实际成交价格确定;3、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上应当低于按本通知确定的所在区域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或套总价的1.2倍。

  除硬性标准外,天风证券分析师陈天诚认为,对于购房群体来说,在“房住不炒”的总体方针下,这一抵扣标准的设置大概率会参照是否首套、是否自住等等。在此基础上,对于改善性需求产生的换房,是否算首套、是否享受到这一优惠暂时还都是未知数。除此之外,对于房租抵扣来说,税务机关如何认定房租、是否需要个人申报、如何审核租房合同、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房租抵扣标准是否与二三线城市相同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成为下一步关注的焦点。

  按照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的公开表述,下一步将对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并且会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从中也能看出,并非房贷或者房租越高,享受到的优惠会越多,从制度上保证了抵扣的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法按要求需在明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也就是说,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细则需在之前发布并征求意见,年底前出炉的可能性极大。

  将刺激楼市?可忽略不计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曾明确指出,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

  市场普遍认为全额抵扣的可能性并不大,这一政策除了可以为已经购房群体适量减负外,对楼市新的刺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较为密集,在今年7月底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坚决遏制房价上涨”被重点提及,住建部也频频约谈房企和二手房中介,均透露出“房住不炒”、“楼市调控目标不变”的意图。

  胡华如表示,在严格销售管制及调控政策的限制下,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减轻现有住房者的负担,便利了刚需平稳入市,对于房地产行业,继续维持总量“高位盘整、窄幅震荡”的格局。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