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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主动埋伏与被动追涨,在弱势里的区别。

中性
千鹤 来源:千鹤 18-10-17 18:02

笔者昨天强调,弱势行情下,要注意:1)心态上,避免毫无理智的悲观情绪和恐惧心理。2)操作上,应尽量避免“被动”,尽可能保持“操作的主动性”。很多朋友可能不理解,今天的盘面,就很好地诠释这两点:

我们不妨一起来回顾下:

1)心态:今天如期高开,不意外。意外的是,高开幅度还不小近1%幅度,28个点。虽开在笔者昨天提及的关键点位2573上方,但弱势行情,高开如此之多,除非随后高开高走,持续攻击一举拿下笔者昨天所指出的2615,形成母子突破攻击态势。不然,这下方的缺口,就成了主力又一次玩弄韭菜的“陷阱”。理由很简单,不能形成突破型缺口,必然是留不住的。结果,非但高开低走,还居然跌破前低。这在心理上,给市场造成的压力是非常大的。好处是,下杀空间有限。此中的关键,在于时间点。主力玩的是“心理战”!!对此,笔者中午午盘就做了明确的预判,请见截图:

可见,冷静和理智,是正确判断的前提。不然,今天难免又一次被玩弄于鼓掌之间。割的就是你!!

2)操作:主动与被动。昨天笔者在提及“海南板块”的时候,明确提及一个观点:弱势行情,只能凭借先于常人的逻辑和盘感,做提前埋伏,保持操作的主动性。不然,又变成冒险追高,就被动了。今天的整个海南板块,大多都是高开低走。如你追高,是不是又一次吃药了??笔者翻了下,其中相当一部分,其实是“假阴线”。也就是说,这个题材的利好,是有人认可的。只是落实到操作上,大资金选择了“甩轿”动作,不想让你这么快的就跟进。运作主力,有底仓,有条件玩高抛低吸,来当日对冲。但对散户来说,若不能提前埋伏。当日追高,就又难免陷入被动了。要知道,今天敢追的,一般都是所谓的追逐热点的“短线客”、打板族。若明天再低开些许,这批人是不是又会缴枪了呢??因为,主力不断的教育你:短线,错就要认错!!哈哈哈,you see,看似很有道理的“金玉良言”,就又这么变成了主力玩弄你的手法了。弱势中,这种手法,这种手法是很有效的。you see,看似很有道理的“金玉良言”,就又这么变成了主力玩弄你的手法了。你信是不信???哈哈哈

结论

本案再一次向你证明:投资市场,就是人性的博弈。博弈市场,不相信眼泪。也没有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

想要在这市场长期生存下去(先不谈赚多少钱),不学习,不时刻想办法提高自己的能力,失败是必然,没有侥幸!!只有持续地学习,提高自己的眼界,增强自己的悟性,才或有收获!!

建议

当下,估值、情绪、政策无不都告诉你我们市场是在一个历史性的底部区域挣扎、徘徊。“春天不远了”!!但春天到来前的寒冬,是严酷和残忍的。任何资金,来这市场都不是做慈善的,都是来吃人的。当下的你,只有三种选择:

1)你既不想学、也不想懂。只想拼人品来捞钱。那,你就啥也别干,一个字:等!!!等,春暖花开了。你再回来吧。不然,春天来到时,你已经化作春泥,成为滋养别人的牺牲者了。

2)你有足够的远见和眼光,更有足够的耐心和时间。不急于现在一朝一夕的得失,不追求啥不切实际的“资金利用率”。那你就理顺逻辑,去挑选认准的标的,买,买,买!!人弃我取!!然后,还是等。不是等春暖花开,而是等骄阳似火的那天,人要我给!!

3)你更有足够的经验和强大的自信,更有足以笑傲群雄的操作技巧和执行力。那,你是股市老司机,人生赢家。本文,完全不适合你。若你还愿传业授道,请联系笔者。学无止境,良师难求!!

请给自己一个明确的定位,认清自己。知道自己能干什么,需要干什么吧。我们这市场,最不缺的就是“口水”和“肥料”!!!而这两者,不管你认同与否,笔者都不想沾边。哈哈哈

当然,如果上述分类,都不符合你。你还有一个最后的选择:学习!参加笔者的系列课程。笔者已经多次用实战案例证明给你看了,笔者体系中的心态、逻辑、技术在这市场的有效性。至少,我们小白训练营及实战课程的同学,本轮下跌中,损失不大,还小有盈利。

我们小白实战群同学的反馈,已经说明问题了。有愿意的朋友,请点击链接,直达:http://njdx.aniu.tv/ugclive/ugcpack/id/46893.shtml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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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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