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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气丛生的一周过去了,下周会不会出现捉妖记行情?一周策略会,13:00准时签到

积极
张海宁 来源:张海宁 18-11-18 11:51

内容提要:

1.沪深交易所强制退市新规公布

       1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A股重大违法退市新规正式落地。

  这次的新规有哪些看点?又将对市场产生哪些影响呢?

       先来看看这次发布新规的亮点:

  1、明确了四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深交所发布新规的同时,也在官网公布启动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

       3、设置了比较严谨规范的退市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

       交易所首先设置了上市委员会决策机制,其次,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再次,明确了重大违法退市的相关环节。

2.证监会核发2家企业IPO批文 未披露筹资金额

        近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以下企业的首发申请: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3.证监会上半年现场检查17家IPO公司 部分中介把关不严

        2018年上半年,证监会分两批对17家IPO在审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筹备和实施过程中,多家企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通过梳理撤回原因,发现上述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法律瑕疵未解决、会计处理不规范、行业前景不明朗、持续盈利能力薄弱等问题,反映部分企业仍存在带病申报、抢跑占位情形,同时也反映部分中介机构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核查把关不严格等问题。证监会将继续通过现场检查与日常监管联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惩处力度,进一步督促发行人规范运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中介机构提高执业水平,提升履职尽责能力,确保IPO企业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资本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输入更多高质量源头活水。

4.证监会召开部分证券公司负责人专题座谈会:支持具备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走出困境

        11月16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主持召开部分证券公司负责人专题座谈会,了解券商关于落实习总书记总书记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的相关工作进展,听取关于上证50ETF期权运作及相关风险对冲工具发展的建议。会议要求行业进一步发挥市场中介的专业力量,继续以市场化、专业化、多样化方式,尽快、务实、有效地服务和支持具备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走出困境,支持长期资金进入市场,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5.证监会发布“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11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从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商誉减值事项的审计和与商誉减值事项相关的评估三方面,就常见问题和监管关注事项进行说明。

全文长达上万字,对A股2018年年底可能发生的商誉减值作出风险提示,主要要点包括:

  1、明确合并形成商誉每年必须减值测试,不得以并购方业绩承诺期间为由,不进行测试;

  2、要求公司应合理将商誉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一个会计核算主体并不简单等同于一个资产组;

  3、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应分别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及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4、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中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所有重要、关键信息;

  5、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商誉减值事项的重要程度及不确定性程度,恰当认定其风险性质,以确定其是否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6、评估机构不得以股权、企业价值的评估报告代替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

优先提问(节目一开始就请杨老师跟大家讲讲)所以各位一定要准时到!!!

妖气丛生的一周过去了,下周会不会出现捉妖记行情?一周策略会,13:00准时签到最近大家说炒垃圾股,记住一点,超跌低价股,属于垃圾,垃圾最终炒作后还是垃圾!(本质是不会发生任何改变的!)

敲黑板!看这里!

不要和他们谈恋爱,都是短线思维,有信号抢一把,赚了就走,不要想着和它共度余生!

13:00准时来签到!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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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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