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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落地 ST仰帆因年度报告存虚假记载被顶格处罚

要闻 来源:要闻 18-12-11 08:16

证监会对ST仰帆(600421)的处罚落地。12月10日晚间,ST仰帆披露公告称,公司(原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国药)当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ST国药2012年、2013年年报虚假记载营业收入,证监会决定对*ST国药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罚落地 ST仰帆因年度报告存虚假记载被顶格处罚

据了解, ST仰帆于2014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虚假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如今,距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隔近两年,上述处罚最终落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ST国药在2012年、2013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营业收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对*ST国药的上述行为,负有保证*ST国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法定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参与涉案钢材贸易,导致*ST国药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人员为责任人员,其中钱汉新、滕祖昌、龚晓超、周伟兴、黄丽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忠良、黎地、华伟、徐军、彭惠珍、 范震东、刘丽萍、江波、张斌、闻彩兵、陈杰、林征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ST国药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钱汉新、滕祖昌等当事人分别处以30万元或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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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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