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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迎来重大利好!个税税率优惠政策5年不变

要闻 来源:要闻 18-12-13 10:50

1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迎来重大利好!个税税率优惠政策5年不变

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这对于创投企业和资本市场是重大利好。”中诚盈禾税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陈颖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不但使之前有争议的税收政策得到统一明确,同时也给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税目和税率的空间。

此前,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20%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国税总局的检查中被认定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创投基金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这在创投圈引起极大争议。

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陈颖认为,此次两项税收优惠的叠加效应,对充实资本市场的现金流起到积极作用。比如第一条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其他项目的投资收益,起到混抵的效果,对于有多项投资的人来说就比较合适,像一些前期投资未见收益的天使投资项目。

同时,陈颖也提醒说,双重优惠叠加仅指创业投资企业,政策规定需要取得创投备案。但在实践中,有很多的基金投资并不符合创投管理办法的要求,无法取得相关备案手续。比如,有些基金专门投资限售股,如果是已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限售股就不在优惠之列。

“对于市场来说,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相较综合计算更有利。”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在她看来,政策给企业减负,鼓励他们的发展,降低他们的税收成本,让更多创业投资投在科技型企业上,特别是未上市的中小型科技型企业,这对我们国家的科技创新发展是有利的。

延伸阅读

一系列重大政策出台

推进农机装备产业升级       

记者:李苑梁敏

昨天召开的国常会还部署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升级,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比如,提升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棉花、甘蔗等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种采收水平。对开展深耕深松、机播机收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引导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会议指出,支持精量播种、高效施肥、精准施药、节水灌溉和大马力、高性能农机装备示范推广,研发推广适应小农生产、丘陵山区的中小型农机装备和机械化技术。聚焦弱项短板加快农机装备创新和产业转型。鼓励大型企业向成套设备集成转变。

此外,会议还提出,要改善农机作业基础条件。推动农田地块小并大、短并长、弯变直和互联互通,支持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积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培育农机专业户、合作社等,推进“互联网+农机作业”,促进智慧农业发展。

上述政策传递出两大方面利好,一是土地流转有望加快,二是农机行业发展有望获得更多政策倾斜,尤其是与绿色农业发展相关的。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持续提高,整个农业机械化率已达60%以上,小麦的机械化水平更是超过90%,对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此次国务院政策的核心是瞄准农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农机装备在这方面存在短板,因此国常会提出了针对性举措。

李国祥分析说,“过去农机开发是主动适应土地或种植需要,比如开发小型农机等。但现在农机生产转向以提高农业机械效率为主,土地治理、育种等都跟着农机走,比如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农田规模化运营。预计未来土地流转加快将会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趋势。”

从2004年开始,农机行业经历了发展的"黄金十年",总体市场规模增长了10倍。行业产值年均增速均在20%以上。但从2014年以后,农机行业发展增速降至个位数,行业进入减速换挡期,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提升农机装备水平是实施乡村战略的必经之路,政策加大对农机行业的直接扶持,将利好行业发展。”一位券商农机行业研究员对上证报记者表示,由于农机行业的特殊性,受到政策面影响较大。

上述研究员表示,国家出台政策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升级,将推动企业加快创新,加速行业洗牌。未来具有技术优势及高端农机制造能力的龙头企业,将受益于行业增长及市场集中度的提高。

从行业内主要的上市公司来看,农机制造企业包括一拖股份星光农机新研股份农机流通企业包括吉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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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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