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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乃至第三方财富管理将如何监管?|财富管理热点探讨

乐观
阿牛智投 来源:阿牛智投 19-11-27 17:47

近日,亿欧智库发布《财富管理发展的制胜之道——2019全球财富管理研究报告》,从财富管理价值链上的公司、投顾、客户、产品、渠道五个核心要素出发,聚焦全球财富管理当前及未来发展趋势,并对财富管理相关热点话题进行探讨。

随着财富管理的发展,在管理资产规模和用户数不断增长的同时,智能投顾通过自动化运作进行投资组合配置,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受到了各国监管部门的关注。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自动化建议工具调研》中指出,智能投顾存在客户画像环节调查过于宽泛、投资方案过于复杂、监管对经营行为和业务审查存在难度等方面的问题,这均是各国监管主体关注的焦点。

智能投顾乃至第三方财富管理将如何监管?|财富管理热点探讨

他山之石,可以为借:全球智能投顾监管实践

在监管方式上,全球各国都进行了各自的探索。

美国、英国、香港、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将现有监管规则直接适用于智能投顾业务模式。法国、荷兰、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的监管主体正在评估是否需针对智能投顾制定补充性规则或保障性措施。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或地区也针对智能投顾服务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监管举措。

适用现有监管规则

美国:美国智能投顾机构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受《1940年投资顾问法》约束,需获得RIA(注册投资顾问)牌照,此牌照涵盖智能投顾涉及的所有服务内容(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建议、理财规划等)。

英国:英国金融业行为监管局(FCA)针对开展智能投顾、区块链、众筹等业务的金融创新企业设立“创新中心”,并构建“监管沙盒”监管机制。

采取针对性监管举措

加拿大:加拿大证券管理局(CSA)《投资组合管理机构提供在线投资建议的指引》(31-342号通知),就投资组合管理机构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如何符合NI 31-103规定的注册和行为要求进行了统一。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面向零售客户提供电子化金融产品建议》监管指引(RG255),针对智能投顾服务提出监管范围、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许可证制度、智能投顾从业主体的一般义务、提供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投资建议四个方面的内容。

中国探索:基金投顾试点已至,买方投顾时代来临

2019年10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表示试点机构可以代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包括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及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首批试点在华夏基金、嘉实基金、南方基金、易方达基金、中欧基金或其基金销售子公司层面开展。

《通知》在基金投资顾问和资产配置方面放开了相应限制,其核心是“全权委托”的代客财富管理。该通知的下发标志着中国买方投顾时代正式来临,中国或将快速跨越财富管理发展的2.0阶段(资产组合配置)进入3.0阶段(全权委托),投资顾问将真正以客户利益而非产品销售为导向,站在买方立场上为客户提供服务。

智能投顾乃至第三方财富管理将如何监管?|财富管理热点探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第三方财富管理监管展望

在中国,第三方财富管理尤其是智能投顾等新兴模式是混业经营的一种创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第二十三条“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提出要对智能投顾进行监管,但在监管层面没有相关法案出台,也没有具体落实到某一个部门,其仍属于监管盲区。

金融牌照是经营许可证,是监管落实到业务层面的表现形式。当前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大多获取证券投资咨询牌照、基金销售牌照等以开展业务,但这些牌照部分获取难度较大,且与第三方财富管理发展的需求不完全适应。在监管趋严的大环境下,国家应会对牌照做进一步规范和要求,相对于现有牌照,相关业内人士希望并且预计会有针对第三方财富管理的新牌照出现。

在中国,智能投顾和财富管理监管的进一步明确是大势所趋。借鉴全球经验,中国或能探索出一条独具特色的监管之路。

来源:亿欧网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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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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