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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收盘点评:情绪巨变,冲动魔鬼,绝不能忽略的市场常识!

乐观
刘欣 来源:刘欣 20-02-17 20:01

新一周的交易开始了!回忆年后每一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总会给投资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情况:

年后第一周的第一个交易日:股指几乎跌停,3200家个股直接跌停,创了熔断以后市场的之最。

年后第二周的第一个交易日:主板指数快速回到2900点附近,创业板指数更是再创新高。

年后第三周的第一个交易日:上证指数回补年初的跳空缺口,股指陈兵3000点下方。

再看看年后到目前为止11个交易日投资者的情绪变化:

第一个交易日面对大面积的跌停,可以说投资者的心态到了冰点,极度悲观。哇凉哇凉的;

第二个交易日探底之后快速出现反弹,此时投资者极度悲观的心态开始缓解,之后市场连续反弹,心里开始有底了;

伴随着创业板指数回补缺口,创出年前新高后,投资者的心态开始由悲观转向乐观;

上周指数回到了2900点上方,创业板持续创出新高,投资者的心态开始极度乐观;

当今天上证回补缺口,心态又从极度悲观向盲目乐观过渡。

这就是今天标题中所讲到的市场情绪的巨变。盲目乐观之后会是什么?笔者猜应该就是忘记,忘记了本应该知道的市场常识。接下来和大家一起说说,被大家忽略的当前市场的情况:

「市场概况」:

忽略一:市场当前点位

截止到今天收盘,上证指数报收在2980点上方。而疫情对于整个市场的影响,就是在年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开始集中体现的。如果明后两天市场继续上攻,回到了3050点附近,可以说把年前最大的一根阴线也收复了。实际上从2685点反弹迄今,这一路上面是不存在任何的套牢盘。而失地一旦收复,将直接面对年前高位的套牢盘。毕竟到现在为止,疫情并没有结束,那么这些套牢盘会不会出现集中兑现的局面呢?每一位投资者可以问问自己,看看自己手中套牢的股票,就知道会不会出现了。

忽略二:市场补涨热点

看一下今天市场领涨板块的情况,排名在前列是军工物流证券板块。这些板块的特征是什么,要么是前期涨幅不大,要么就是还没有回补年初跳空缺口。用最通俗的话来说,这些都是补涨板块。而这些板块为什么会补涨呢?这是因为市场从之前情绪修复阶段转向了技术修复阶段,同时周末央行又再次下调了MLF10个基点,这些都促使了这些板块出现了反弹。而前期领涨的已经休整了,补涨的也都涨了,接下来还能涨什么呢?这点应该引起大家的深思。

忽略三:北向资金力度

从上周后半周开始,北向资金又恢复了净流入的情况。但是仔细关注一下,流入的规模已经不能和年后第一周相比了。这说明场外资金持续流入的脚步出现放缓了,和当前市场所处的位置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从成交量的情况来看,沪市年后最大的成交量出现在2月4日,而今天沪市成交量也接近了那天的水平。相对低位放量是好事,而股指在上涨了300点后,又出现这么大的成交量,真的需要谨慎了。

综上所述,这些情况实际上是客观存在的。我相信很多投资者也能看到的,只不过有些人不愿意,也不想看到。因为这个时候市场中投资者的情绪发生了变化。正如有位大师曾经说过:人总会夸大眼前所看到的请假,而忽略未来会发生的情况。所以笔者判断,市场情绪目前已经进行了极度亢奋阶段。短期内股指还有继续上攻的可能性,但是冲高回落的情况也会本周后半周发生。因为一旦盲目乐观的情绪蔓延后,市场会让大家再次回归理性的。

「热点策略」:

从这轮行情的中期逻辑来看,指数的机会有赖与疫情缓和后的经济企稳。而经济企稳不是指我们眼前看到的情况,而取决于货币和信用政策的部署。目前来看:

高层表态:促进企业尽快复工,抓好在建工程和新项目的开工

财政政策:财政部追加了8480亿元地方债的额度

货币政策:央行投放了超万亿的逆回购,同时也下调了MLF10个基本点,20号还有可能下调LPR


结论:这次疫情之后的修复不同于2003年,因为目前的传统经济的内生力不足,因此修复空间有限。而相对而言地产行业、半导体行业、云计算和新科技领域会有良好的表现。未来一段时间内,无论指数在这里发生什么变化,我们的重点将在于行业板块的选择。这其中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券商、半导体云计算以及地产相关产业链的板块。


今天下午笔者又作客了点掌财经下午档的节目。看到节目间很多朋友的情绪很激动,有的是自己手中个股在这轮反弹中还没有回补缺口,有的是之前没有逢低买入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提示大家此刻千万不能充动,往往在市场大幅上涨之后介入,买在阶段性头部的可能性较大。并且一轮行情之后,只会有一部分个股真正可以持续走强。未来这种分化可能就要出现了,哪里来回哪里去的情况又要发生了。


“天道有轮回,苍天饶过谁”,似曾相识的一幕又要发生了。只是希望这一次大家不要又是这场轮回中的受害者。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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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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