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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航空总裁克拉克:我们目前搭载的燃油量比正常情况要多,我并不担心此举带来的额外成本。

阿联酋航空总裁克拉克:我们目前搭载的燃油量比正常情况要多,我并不担心此举带来的额外成本。
2026-06-09 16:08:44 互动详情

伊朗足球联合会称世界杯门票分配额度已被撤销。

伊朗足球联合会称世界杯门票分配额度已被撤销。
2026-06-09 16:08:23 互动详情

阿联酋航空总裁克拉克:仍有许多旅客经迪拜中转前往印度、澳大利亚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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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6:07:43 互动详情

中微公司: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中微公司: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中微公司公告称,公司收到国泰海通出具的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原保荐代表人庄庄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职,国泰海通委派陈瀚宇接替。更换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为邬凯丞、陈瀚宇。本次变更不改变相关材料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及代表人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6-06-09 16:07:22 互动详情

淳中科技:完成同方工业信息24%股权受让工商变更

【淳中科技:完成同方工业信息24%股权受让工商变更】淳中科技公告称,为整合行业上下游资源、提升运营效率,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摘牌受让同方工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4%股权,公司董事张峻峰受让20%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刘佳丽受让36%股权,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已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截至公告披露日,股权转让已履行国有产权登记程序和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2026-06-09 16:07:16 互动详情

两面针:控制权拟变更获反垄断审查通过 尚需完成过户

【两面针:控制权拟变更获反垄断审查通过 尚需完成过户】两面针公告称,2026年3月31日,柳州产投、柳州经投、柳州元宏拟转让合计28%股份给广西国控。权益变动后,广西国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9.59%,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广西国控,实控人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该事项已获两地国资委批复。6月9日,公司收到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交所确认,并办理股份过户,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
2026-06-09 16:06:55 互动详情

三环集团:更新递交H股发行上市申请 仍存不确定性

【三环集团:更新递交H股发行上市申请 仍存不确定性】三环集团公告称,公司正在推进申请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工作,已于2025年12月5日递交申请。截至公告日,已获中国证监会备案。2026年6月8日,公司更新递交申请并刊登更新资料。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尚需满足多项条件,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后续进展。
2026-06-09 16:06:55 互动详情

梅安森:预计2026年度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不超1500万元

【梅安森:预计2026年度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不超1500万元】梅安森公告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预计2026年度向关联法人重庆知与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不超过1500万元。董事马焰因存在利害关系,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2026-06-09 16:06:55 互动详情

东华科技:控股子公司拟1.71亿元实施年产30万吨乙二醇项目技改

【东华科技:控股子公司拟1.71亿元实施年产30万吨乙二醇项目技改】东华科技(002140)6月9日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化学(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实施3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技改。技改项目报批总投资(含税)1.71亿元。项目实施后,能够有效降低水、电、燃料煤、液氨、液化石油气等原辅材料及公用工程消耗,提升乙二醇和副产品收率。技改项目已完成预留口施工,可在正常生产期间开展技改施工,不影响乙二醇装置生产运营。
2026-06-09 16:06:54 互动详情

遥望科技:提请股东会授权办理简易程序定增不超3亿元股票

【遥望科技:提请股东会授权办理简易程序定增不超3亿元股票】遥望科技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拟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发行数量不超发行前股本总数30%,发行对象不超35名,限售期6或18个月。授权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2026-06-09 16:06:54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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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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