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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摩行情是否启动?

积极
骑牛奔跑 来源:骑牛奔跑 18-05-08 10:12

周一沪深两市高开放量走高拉中阳线,沪指报3136.64点,涨1.48%,创业板收盘1852.34点,大涨2.07%,两市成交4219.4亿元较上周五放大了17.08%,北上资金沪股通净流入17.1亿,深股通净流入11.4亿。

盘面行业板块全线飘红,个股仅200多家下跌,两市呈现普涨行情,煤炭等资源股大涨,电、工业互联网等题材概念股全线爆发,白酒、医药等白马板块表现强势,妖股华锋股份再度封板,带动次新股、中小创题材股集体上演涨停潮,市场再度激活赚钱效应明显。

昨日沪市放量中阳穿四线,站上了短期均线,成功收复20日生命线,沪指已触及上方30日均线,下方MACD开口在0轴以下正逐步放大,后市看高一线,短期稍作回荡将继续震荡攀升,反弹目标剑指3月23日向下跳空缺口上沿3242点;创业板放量反弹突破前期平台1850点的压制,MACD底位金叉,短期整理或向4月2日高点1918点发起进攻再创新高。

周末诸多利好叠加共振,A股在重要变盘节点选择向上,表明市场连续三个多月的阶段性调整已经结束,五月入摩反弹行情已然启动,后市只要权重板块轮动发力与成交量配合这波反弹行情或超市场预期,需要注意的是大盘3200点及跳空缺口上沿压力依然不可小觑。操作上,控制好仓位与节凑,精选个股低吸高抛波段滚动,不失为当下震荡市场获得稳定或超预期较佳方式,重点关注医药、5G、芯片半导体安防以及创蓝筹等高科技成长股回调后的低吸机会,逢低配置纳入MSCI中受益的行业包括大金融、食品饮料、家用电器、医药生物、电子,市值排名靠前的龙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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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摩行情是否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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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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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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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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