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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破产法以应对债务违约潮的到来

中性
周玲 来源:周玲 18-08-21 18:10

前面多文已经提到,我国因为信贷的扩张和互联网金融已经不断冲击理论货币乘数,导致今年,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债务危机已近开始频发,这些都是杠杆不断放大的后果。

债务违约一旦蔓延全面爆发,政府、个人、企业的经济活动将会发生停顿,对经济产生不可估量的打击,为了缓解这种冲击,建议成立个人破产法、政府破产法,完善企业破产法。

1、个人破产法

“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现实已非常紧迫,估计迟延一年的直接经济损失起码达1000亿元以上。”浙江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叶建平在给两会代表的议案建言中如是写道。

据叶建平在法院的多年观察和实务经验,近年来债务纠纷加速爆发,一些地方民商事案件数量、标的额剧增,甚至超过区域财政总收入。同时,债务纠纷中联保联贷现象严重,许多社会资源,包括人力本身,深陷其中。

      值得指出的是,近年来,相关法院案件的执行标的到位率较低,在严格执行之下,债务人既无条件,也无动力创造财富价值,无力偿还的现实难以改变,不利于社会整体发展。

      叶建平建议,目前实现立法的最佳路径为,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将自然人纳入其中,并以四年破产保护期为限。对此,他提出三个立法方案,当下最优路径为,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纳入自然人,并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破产的,应当保留债务人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费用,居住保障以债务人家庭所在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的通常房屋两年租金为限。宣告破产后四年内,破产人不能担任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有信誉品行资格要求的职业、经营公司、高消费活动、出国(境)。

2、政府破产法

在美国,地方政府因公益而不倒,又因宪法明文禁止州立法修正契约义务,故当地方政府陷入债务清偿不能的困境时,往往借助联邦《破产法》为地方政府的经济复兴赢得时间。通过破产法框架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固然有其无法克服的局限,但也有其优势所在。我国目前愈演愈烈的地方债危机的化解可在相当程度上参酌美国的成熟经验。以中国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为着眼点,未来我国要注重构建法定的地方政府债务调整程序以及建立出现地方债危机时上级政府的应急介入机制,从而把地方债的治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3、企业破产法的完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可以学习美国破产法典第十一章。

美国破产后,可按法典第七章程序清算,也可以按第十一章的程序清算。在第七章所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被指定整顿(即归集、控制管理)所有债务人的资产,并以合理的商业手段出售,再按照破产法中规定的优先级顺序依次分配所得现金收益。例如,工资应先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如一般供应商)的债权获得偿付。这与中国破产法的现规定基本一致。

在美国,如果债务人选择依据破产法第十一章进行破产时,则被允许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仍然可依法继续运营其业务。这是债务人通常被称为“持产负债人”或简称“DIP”的原因。在破产案件尚未得到破产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而待定未决时,债务人可以开展任何“通常业务范围内”的运营事项,包括获得贷款等等。

一旦启动第十一章破产程序后,除非事先取得破产法院批准,所有债权人均被禁止对债务人采取任何措施。这一被称为“自动中止”的原则,其主要目的是:第一,为债务人争取时间来制订重整计划,以免分散精力对抗多个债权人的主张;第二,确保针对债务人的求偿请求按照破产法规定的优先级顺序获得偿付。避免在无序状态下一部分激进的债权人,利用其余债权人的劣势,获得不公平的受偿。

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包含一个原理:如果债务人能(通过重整计划)为债权人提供相当于或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偿付,则债务人可免于被清算。免于清算就减少了破坏力,可以给企业充分的时间去度过危机,减少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损失。

债务一旦全面爆发,损失不可估量,建议尽早完善成立个人、政府破产法,完善企业破产法以应对危机!

责任编辑: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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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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