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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牛智投·第44期炒股大赛——11.21前线战报!

乐观

阿牛智投炒股大赛今日前线战报!国防军工板块逆势走强,哪些个股值得关注?

一、今日收评

今日早盘两市低开后探底回升,沪指围绕2900点震荡,深成指、创业板指一度翻红,午前市场再度回落;午后A股依旧低迷,零星题材异动,全天成交量明显萎缩。

截至收盘,沪指跌0.25%,报2903.64点,跌0.35%,报9774.44点,跌0.38%,报1713.2点。

盘面上看,新限塑令或颁布在即,可降解塑料概念异军突起,国防军工板块逆势走强,电力物联网板块表现强势,午后工业大麻概念异动拉升,5G概念崛起,前期强势的网络游戏概念部分反抽,农业股回调,临近尾盘,期货概念快速拉升,无线耳机稀土永磁、农业种植、猪肉概念、保险等板块跌幅靠前。

二、参赛收益前十组合排行榜

今天在大赛排行榜中组合收益前10的组合是这些:

                                               阿牛智投·第44期炒股大赛——11.21前线战报!

今日前三位排名不变,温达姆快速上涨5位来到第五名,大赛还有最后一周,各位朋友继续努力!

三、大赛今日涨幅榜

阿牛智投·第44期炒股大赛——11.21前线战报!

在震荡不断行情下,持仓分散的朋友收益更稳定一些。海顺持仓的国电南自今天大阳线拉起直冲涨停:

阿牛智投·第44期炒股大赛——11.21前线战报!

国电南自全程国电南京自动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资委,被誉为中国电力高科技第一股,现为华电集团直属子公司。国电南自涉及智能电网铁路投资受益定向增发充电站等主题。今日之前股价在下浮下跌过程中,

阿牛智投·第44期炒股大赛——11.21前线战报!

据点掌股票评分,国电南自得分44分,19男三季度股东人数较上期略有下降,人均持仓小幅上升,目前控盘程度较低,属于基金关注股。三季报显示,收入同比小幅增长2%。毛利率同比上升1%;根据点掌数据测算,国电南自中枢价值为3.90元,目前股价运行在合理区,估值区间0.00--9.20元,估值空间环比上升。欢迎大家收看17:00的节目《股谈老司机》,我们会邀请专家为大家做详尽的分析~

四、牛客组合涨幅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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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牛客组合中选出当天涨幅前三的组合,施老师持有的景嘉微今日上涨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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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嘉微属于计算机软件行业,主要从事高可靠军用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图形显控、小型专用化雷达领域的核心模块及系统级产品。随今日军工板块拉升影响,今天大幅上涨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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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点掌综合评分来看,景嘉微得分76分,三季报显示,收入同比增长32%。三年复合增长21%,净利润同比上升25%。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11%。目前控盘程度极高,属于基金关注股和游资重仓股。点掌数据测算,景嘉微中枢价值24.00元,股价运行在风险区,估值区间10.30--33.00元。估值空间环比上升。景嘉微股价近期波动不断,近日是否值得追涨,欢迎大家收看17:00的节目《股谈老司机》,我们会邀请专家为大家做详尽的分析~

五、大赛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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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参加模拟炒股争霸赛的朋友们别急,阿牛智投的注册用户即可免费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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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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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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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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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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