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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个税专项扣除确认开始,12月底前必须完成

要闻 来源:要闻 19-12-09 19:27

个人所得税APP新功能已上线!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12月31日前纳税人应及时确认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未及时确认的,将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直至确认后重新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据财政部部长刘昆此前介绍,今年1月至6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共减税302亿元,5190.5万纳税人享受该项政策。提高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累计有1.15亿纳税人无需再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至少有超过5000万人需要进行确认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的操作。

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已于12月1日开放填报

券商中国记者亲测,“个人所得税”APP已于12月1日开放填报。

情形1:如果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19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具体操作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点击“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依据提示“如您已经采集2020年度的信息,本次操作完全覆盖”,确认后点击“确定”。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

紧急通知!个税专项扣除确认开始,12月底前必须完成

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可以在APP中点击“查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年份2020-查看已提交的信息。

情形2:2020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先按照情形1完成确认后,点击“申报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新增。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理论上最高可达5900元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子女教育扣除标准为每子女每月1000元;继续教育扣除标准为每月400元或3600元/年;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住房租金800-1500元不等;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为最高每月2000元;大病医疗则在次年3月至6月汇算清缴时在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理论上,每月最高扣除额为:1000×2(子女教育)+400(继续教育)+1500(租房)+2000(养老)=5900元。

如果再考虑5000元的个税基本免征额,那么免税的收入总额可以达到10900元。这也意味着月入10000以下就基本不用缴税。

专项附加扣除未能及时确认只是暂停享受

根据相关规定,12月31日前要及时确认申报2020年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如果没有及时确认会怎么样?能否累计补扣?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未及时确认的,将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直至确认后重新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由此看出,未能及时确认的能够在后续确认后补扣除。也有税务部门人士表示,对之前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不过财务人士提醒,以前碰到过其他的事情,根据规定可以扣除,但实际操作非常复杂,需要去现场拿资料操作。因此还是最好及时进行确认。

与确认申报相比,更值得关注的在于,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赡养老人分摊比例等三项内容需要谨慎填写,因为一旦提交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赡养老人分摊比例: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

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财政部数据显示,主要受去年提高起征点、调整税率的政策翘尾和今年增加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应叠加释放影响,2019年1-10月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28.6%。

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反映居民消费活力的生活服务业销售收入增长16.2%,互联网批发和零售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6.8%,分别高于三产销售增速4.7和5.3个百分点。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进行部署。会议提出,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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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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