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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期权的报价应该如何解读

乐观
股票学堂 来源:股票学堂 21-02-23 20:20

场外期权的报价应该如何解读?作为最受欢迎的金融衍生品之一,期权一经**就受到了各类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其非线性的损益特征在资产配置、对冲交易和产品设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场外期权的报价应该如何解读

    期权并不是高大上的东西,对于普通的投资者而言,可以简单粗暴地将期权认为是一种价格保险。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价格的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买入或卖出期权。投资者买入期权即买入保险,期权买方缴纳权利金(即保费)后,若发生事前约定的价格风险事件,则可获得期权卖方的履约补偿;同样,投资者卖出期权即卖出保险,可获得一定的权利金收入,但是,如果价格风险事件发生,期权卖方需要对买方进行履约补偿。价格的方向有涨和跌两个维度,所以期权自然有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之分。

    抽丝剥茧:摸透场外期权报价
    买保险大家最关心的无非就是保险保的是啥?保多长期限?价格是怎么样的?同样,要玩转期权交易,就必须要了解期权的要素,看懂期权的报价。
一份普通的场外期权报价,至少应该包括期权挂钩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价格、执行价格、期权类型、到期日、权利金等要素。下图为我们每天开盘后30分钟内向市场发布的商品类场外期权的参考报价示例。具体来看,有以下要素需要注意:

    1.挂钩标的:AU1612,是指该报价为上期所黄金期货1612合约的期权报价,其计价基准为AU1612的盘面价格;
    2.标的价格:291.4元/克,是指该报价是以盘面价格在291.4时生成的,以该价格为基准确定的价格水平;
    3.行权价:又指执行价格,最中间一列不同的行权价代表了期权的虚实程度不同,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期权买方行使权利的基准价格;
    4.到期日:2016/08/12,是指期权的有效截止日期,从报价当天7月14日开始共计为30天,若投资者在有效期内未提前平仓,期权将以8月12日的收盘价作为结算价,此后期权自动失效;
    5.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是指不同的期权类型,报价表的左半边为看涨期权的报价,右半边为看跌期权的报价;
    6.客户买入价和客户卖出价:作为做市商,有义务向市场提供双边报价,客户买入价即为客户向做市商买入期权的价格,客户卖出价即为客户向做市商卖出期权的价格;
    7.报价和百分比:报价是指客户买入或卖出一份期权的权利金金额;百分比是指该金额占报价时标的资产价格的比例;
    8.最小交易单位:是指做市商愿意接受的最小起始成交单位。目前,做市商往往需要通过期货对冲模拟期权,考虑到整体的运营成本,通常会限定一个最小参与量。具体也要视做市商手中的头寸而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投资者,做市商也可以酌情变更。
举例:7月14日,当标的资产AU1612的价格为291.4元/克时,执行价为291.4元/克(平值),到期日为8月12日(30天),类型为看涨期权的客户买入价为7.61元/克,占标的资产价格的百分比为2.61%,最小成交量为期货的10手即10000克,超过10手可以以1手累加;
同样,执行价为290元/克,到期日为8月12日(30天),类型为虚值看跌期权的客户卖出价为4.21元/克,占标的资产价格的百分比为1.44%。

    正言直谏:不得不说的几点“秘密 ”
    1.目前做市商基本都是按照BS模型来定价的,不同标的物的期权价格之所以会有较大差异,最根本的原因是波动率的不同。总体来说,波动越大的品种,期权权利金会越贵,因为其获利的可能性也越大。对于同一品种而言,不同做市商的报价也会有所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做市商对波动率的预估不同,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还可能有持有的头寸敞口、对冲模型和渠道的差异。
    2.评判一家做市商的报价好坏除了贵和便宜之外,还应该看客户买入价和客户卖出价的差距。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个价差是客观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对冲渠道比较有限,做市商要化解风险多数要用期货来做对冲复制,这种方式的成本会比较高。假设做市商根据模型计算出对冲成本为X,通常在卖出时要加计一点风险溢价,而在买入时会减计一点风险溢价,一来一往就是投资者现在看到的买卖价差了;越是做得好的做市商,其报价的间距将会越接近。另外,做市商有义务向市场提供双边报价。
    3.多数做市商的买卖报价主要是针对开仓交易而言,在客户平仓时,做市商计算平仓价格的参数会优于反向开仓的价格参数,目的是最大可能地降低客户的平仓点差损失。
    4.每日参考报价主要用于投资者判断做市商的价格水平,随着标的价格的不断变动,期权的绝对报价也会随之变动,所以投资者在正式交易前,仍需要对实时价格进行确认。总体而言,平值期权的百分比报价是比较稳定的,如果当天价格未出现急剧的波动,投资者可以用实时的标的价格*百分比报价来估计平值期权的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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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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