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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痘席卷多国!相关概念股大涨!

程家栋 来源:程家栋 22-05-23 11:37

多国发现猴痘感染病例

        据央视新闻22日消息,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截至21日,12个非猴痘流行国家已报告92例猴痘确诊病例和28例疑似病例。世卫组织预测,全球猴痘病例可能进一步增加。

        不断曝出的多国猴痘病例,以及可能存在的多条传播链,引发了大家的关注与担忧。猴痘是一种人兽共患病,可通过被感染病毒动物的皮肤、呼吸道或眼睛周围或鼻子和口腔粘膜的创面传播给人类。

        据资料介绍,猴痘病毒的潜伏期可达到5-21天,感染者出现的症状类似于感染天花,初期症状包括发烧、头痛、肌肉酸痛、淋巴肿大、打寒战和疲惫等,发热后1-3天内,患者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皮疹,此时便具有了传染性。值得警惕的是,部分猴痘病毒的致死率较高,其中刚果盆地分支的病死率可能达10%,且暂时没有特效治疗方法。

体外诊断板块猴痘相关概念股相继大涨

猴痘席卷多国!相关概念股大涨!

体外诊断涨幅榜前六

来源:阿牛智投

        随着多国发现猴痘感染病例,猴痘概念股开盘大涨,截止到5月23日中午收盘,优宁维20厘米涨停,瑞康医药10厘米涨停,之江生物涨幅16个点,圣湘生物13个点,博晖创新新开源均接近涨停,达安基金8个点,硕世生物凯普生物奥泰生物涨幅均高于5个点;可以看的出猴痘相关概念股除了此次事件影响出现开盘大涨的情形,其实这个板块业绩表现也是不错。

体外诊断板块业绩优秀

猴痘席卷多国!相关概念股大涨!

体外诊断板块平均收入柱状图

来源:点掌财经

        体外诊断板块平均收入11.21亿,同比上升60.35%;同时此板块平均净利润1.87亿,同比上升13.50%;2022年1季度的平均收入同比2021年1季度也是大幅上涨的,可以看得出体外诊断板块整体业绩是不错的。

猴痘席卷多国!相关概念股大涨!

体外诊断板块预收账款柱状图

来源:点掌财经

        体外诊断板块平均预收账款1.58亿,同比上升14.04%;无论是2022年1季度的预收账款同比2021年1季度的预收账款,还是2021年全年的预售账款同比2020年全年的预售账款均是保持着稳中有升。

随着猴痘的爆发,相关概念股将迎来一波机会

        据英国天空新闻网22日报道,随着欧洲和美国不断报告新的猴痘病例,有英国专家警告,英国下星期将面临猴痘病例“显著上升”的情况。英国性健康和艾滋病协会主席克莱尔·道斯纳普在采访中说:“最让我担心的是,欧洲多地都有猴痘感染病例,这意味着疫情已经蔓延。猴痘病毒已经在普通人群中传播,而掌握这些人的联系方式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在未来两到三星期,确诊病例数可能会很高。”

        目前,我国还未有猴痘确诊病例的报道。不过,华山感染公众号日前刊文称,在密切关注国际猴痘流行疫情的同时,应该提前做好准备,加强类似症状病例的监测,开发诊断方法和试剂,同时,应该着手储备特效的疫苗和抗病毒药物,以免出现病例后处于被动局面。

        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猴痘相关概念股还会有一定的表现,小编在这里希望股票涨涨可以,但猴痘千万别出现在中国!小编人在上海,因为疫情原因,已经居家办公两个多月了!

        爱生活!会投资!和靠谱的人一起聊股票!以上就是关于猴痘的相关内容了,欢迎大家踊跃发言,互动评论!小伙伴们的点赞和转发是对小编最大的支持!

        免责声明:本文涉及到的股票、行业、市场及其他证券,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买卖建议,不承诺任何投资收益,投资风险自负!本人及公司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及责任!特此声明!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程家栋,执业证书编号:A0460121080010,阿牛智投业务许可证:91370100724977116F。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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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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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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