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点掌财经早九点
市场延续跌势,三大指数均下跌,个股只开盘时有一定脉冲上涨,之后则持续的弱势。蓝筹,金融相对抗跌,源于北向资金的持续大幅流入。热点层面,数字经济,新冠药物也出现高位较大波动,低位的旅游酒店,航空受益政策层面,有一定脉冲上涨,但持续性不强。其他题材也相对缺乏情况下,市场显得较为低迷。板块方面,旅游,煤炭,酿酒和有色等个别板块上涨。热点题材仅数字经济衍生方向局部活跃。
截止收盘,上证指数下跌32.49点,跌幅0.91%,创业板指下跌1.02%。技术上,上证30分钟K线延续弱势寻底格局。 消息方面,上周五美股大跌。国内方面,基金年报持仓陆续披露,对风格的选择存在较大分歧。
那么今天市场指数层面偏弱,但基于银行金融等蓝筹维稳,指数层面继续向3500左右寻底。美股的回调,情绪层面对市场有一定压力。题材方向则又出现大分化,大的基建,金融蓝筹等接力,数字经济,旅游酒店,影视院线以及其他短题材的轮动。
市场方向方面 贵州茅台的中军作用,刚性消费股业绩稳定,白酒,医药,消费白马仍然是机构标配,业绩较好增长属性。 新能源车方向,十二月份销售数据依然较好,锂电池景气度较好,锂矿资源紧缺,新能源车,汽车配件,锂电方向逐步向好。 经济稳增长,降息,信贷规模支持下,大的基建,电力建设,银行等基建相关方向展现一定持续性。
短期指数在基建 金融消费等蓝筹维稳下,维持弱震荡3500寻底。但题材的快速轮动,使得操作层面有难度,低位的基建,银行等金融,数字经济,影视传媒,旅游酒店以及其他题材受关注。
【热点前瞻】
1、跨省区输电通道加快核准、疆电外送再创新高可期(长高集团、大连电瓷、许继电气、山东威达)
2、上海磁悬浮郊环线提上议程、关注国内产业链机遇(新筑股份、中铁工业)
3、青海将设盐湖产业发展基金、加快建设世界级产业基地(盐湖股份、藏格矿业)
4、上海将加大力度布局车规级芯片生产、率先布局公司望受益(雅创电子、富瀚微)
5、地方两会陆续召开、基建再次成为稳增长抓手(中国电建、中国建筑)
6、苹果新机型进一步确认、产业链拉动作用值得期待(蓝盾光电、聚光科技)
7、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出炉、行业迎来发展机遇(上海临港、东方明珠)
8、环保装备高质量发展计划印发、产值超万亿元(中环装备、博世科)
9、网购销量暴涨四倍、平台纷纷加码预制菜赛道(金陵饭店、金字火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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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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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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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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