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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移动均线与成本均线?如何把握移动平均线的卖出时机?

股票知识 来源:股票知识 21-05-19 16:24

什么是移动均线与成本均线?如何把握移动平均线的卖出时机?均线系统是投资者进行技术分析的一个重要工具,通常大家使用的是移动均线系统和成本均线系统。

​什么是移动均线与成本均线?如何把握移动平均线的卖出时机?

大家在营业部看行情的电脑中看到的5日均线、10日均线等一般都是移动均线。它的算法是以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准。比如5日移动均线就是从今天往前数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算术平均价的连线,10日、30日移动均线的算法依此类推。

在使用方法上,移动均线理论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利用移动均线的多头和空头排列判断大盘的熊市和牛市;第二,移动均线有助涨和助跌作用;第三,当股价远离均线时,均线对股价有吸引作用。但移动均线本身由于算法中未考虑成交量的因素,仅以收盘价为计算依据,这使得移动均线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比较容易被人为操纵。而成本均线在计算中考虑进了成交量的因素,它的算法是每个交易日的不同相应价格与该价格堆积的不同成交量的乘积的加权平均,5日成本均线是5日内的加权平均价的连线,其余类推,而无限长的成本均线则表示市场上所有持有该股票的平均建仓成本。

成本均线比用移动平均线作为一段时间的平均成本要准确,所以比移动均线更能反映市场真实情况。比如,成本均线的多头或空头排列相当稳定,在行情没有反转之前,出现的假交叉要比移动均线少得多;成本均线表现出明显的支撑和压力作用,尤其是30日成本均线和无穷成本均线,其支撑和压力作用更为明显。

成本均线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无穷成本均线,它是市场牛熊的重要分水岭,股价在此之上,市场在玩追涨游戏,是牛市;股价在此之下,市场在玩割肉游戏,是熊市。无穷成本均线的速率相当稳定,相比之下,有限时间内的移动均线都有随行情波动不够稳定的特点。

在熊市中可以明显看到无穷成本均线构成了一次一次反弹的高点,直到它最终被一轮有力的带量上涨突破,才宣告熊市结束。在牛市中,无穷成本均线则很难被短期回调打穿,成为明显的支撑;而当股价最终跌破这条线的时候则常常成为最后的出逃机会。

移动均线由于其算法未考虑成交量的因素,仅以收盘价为依据,这就使得只要控制了收盘价就等于控制了移动均线,而控制收盘价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只要在尾市发力就行了。而要控制成本均线就要难得多了,单靠尾市发力就不够了,因为这样虽然可以影响收盘价,但对全天的加权均价却影响很小。所以,我们建议投资者重点研究一下成本均线。

如何把握移动平均线的卖出时机?

1.上升行情中,股价由上向下跌破10日移动平均线,表示短线由多翻空,应卖出股票,离场观望,重新等待机会。

2.股价继向下跌破10日移动平均线之后,又顺次跌破30日、60日移动平均线,这两项信号提醒投资者,不久股价将有较深的跌幅,是极佳卖出时机。

3.多头市场中,股价跌破10日移动平均线,而30日移动平均线仍于K线图下方向右上方挺升,表示是多头市场中的技术性回档,跌幅不至于太深,应先逢高或在股价跌破10日移动平均线时先行卖出股票,等待机会再行买进。

4.如股价继跌破10日移动平均线后又向下跌破30日移动平均线,且30日移动平均线向右下方移动,表示跌幅会较深,应卖出股票离场观望。

5.如股价继向下跌破10日、30日移动平均线后,又向下跌破60日移动平均线,且60日移动平均线也向右下方移动,此时应急速出脱所有股票,再寻更好的良机。

6.若股价依次向下跌破10日、30日、60日移动平均线,且三线略呈平行状空头排列,则表示空头市场来临,空方已占绝对优势,短期内跌幅会逐日加深,应卖掉所有股票减少损失,保存实力,以便在更低的价位补进。

7.在较长时间的盘局时,若10日移动平均线向右下方突破下行,表示空头力量增强,后市会继续下跌,是卖出时机。这对"久盘必跌"的上海股市非常适用。

8.股价在10日移动平均线下方附近运行,如果股价与10日移动平均线的距离突然加大时,表示多头势力已竭,空头力量加强,后市会有大幅下跌趋势,应立即卖出股票。

9.10日移动平均线与股价纠缠在一起,大幅上升与下跌均不易,此时应观望,静观其变。而当10日移动平均线跳离股价且向右下方移动时,后市跌幅会较深,是卖出时机。

10.当60日移动平均线由上升趋势转为平缓或向右下方转折下行时,便是卖出时机。60日移动平均线的转点一旦出现,往往预示着后市会有一段中级上升或下跌行情,许多投资者和专家非常重视60日移动平均线原因就在于此。

看到这边大家应该知道了什么是移动均线与成本均线?如何把握移动平均线的卖出时机,想要了解更多的投资知识,欢迎关注点掌财经!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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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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