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定向增发或告别“疯狂定增”时代

皮海洲 来源:皮海洲 17-06-07 09:06

在投资者参与定增热情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定增就不会象以前那么容易了。尤其是高价定增将会受到投资者的用脚投票。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再进行狮子大开口式的融资就没那么容易了,与此相对应的是,上市公司的高溢价收购就会受到抑制。

►最近,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减持新规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而为了做好减持新规的贯彻落实工作,6月4日,证监会还召开了贯彻实施减持制度规则专题视频培训会。这也足见管理层对减持新规贯彻落实工作的高度重视。

减持新规两大亮点

►而就减持新规的具体内容来看,有两条内容是至关重要的。一是将大宗交易纳入到了控制的范围,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而且“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这就使得“过桥减持”与“清仓式减持”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控制。二是将定向增发的股份也纳入到了监管的范畴,规定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这对于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来说,是管理层送来的一个巨大惊喜。

►之所以说是一个“惊喜”,究其原因在于,把定向增发股份的减持纳入监管多少有些出人意料。毕竟定向增发股份的发行价是从市场价演变而来的,而且就当下的市场来说,由于股价的持续下挫,不少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价格与市场价之间已经出现倒挂。这与大股东所持有的原始股有着很大的不同。因为大股东所持有的原始股,其成本是极其低廉的,有的甚至已是零成本甚至负成本。所以,就持仓的成本来说,定向增发的股份与大股东所持有的原始股是大不相同的。

定向增发的减持纳入监管很有必要

►不过,从维护市场稳定以及监管的角度来说,把定向增发股份的减持纳入到监管的范畴显然是很有必要的。这种做法,首先是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减少定向增发股份解禁给市场带来的冲击。据不完全统计,从减持新规出台当天至2018年底解禁的定向增发股份市值高达2万亿元左右。这2万亿的解禁市值对市场来说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压力。而根据减持新规,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这就意味着有超过1万亿元市值的股票要延后套现。这显然是有利于减缓定增股份解禁给市场所带来的冲击的,有利于维护股市的稳定。

►当然,更重要的是,减持新规将定向增发股份的减持纳入监管,这有利于定向增发回归理性,变成一种“理性增发”。就此前的定向增发来说,由于两方面的原因,定向增发成了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参与的一种“双赢”游戏。一方面是定增价格常常都远低于二级市场价;另一方面是定增股份的锁定期较短,如此一来,参与定增者承担的市场风险很小,而获利却是大概率事件。所以,机构投资者争相参与定向增发,包括以投资定增为标的的投资基金也应运而生。

►而就上市公司来说,由于定增供不应求,所以就趁机抬高发行价。同时,也正由于定增募资来得容易,所以上市公司并不珍惜募资来的款项,在资金使用时往往都是大手大脚,进行高溢价收购,甚至将一些垃圾资产按优质资产来收购,以并购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

►但在减持新规将定向增发股份的减持纳入监管的背景下,过去出现的“疯狂定增”局面有望受到控制,定向增发有望回归“理性增发”。一方面是在减持新规出台前,管理层已经对定增价格作出了新规定,确定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也即按市场价增发。而在此基础上,不仅定增股份要锁定12个月,而且12个月后的一年内只能减持50%的股份,因此,作为机构投资者来说,参与定增就不能不慎重从事了,投资者参与定增的热情将会大打折扣。

而在投资者参与定增热情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定增就不会象以前那么容易了。尤其是高价定增将会受到投资者的用脚投票。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再进行狮子大开口式的融资就没那么容易了,与此相对应的是,上市公司的高溢价收购就会受到抑制。因此,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以及定增募资的使用都有望变得理性起来。这也是减持新规对中国股市健康发展所做出的一大贡献。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