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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量化联盟私募Q指数入围大赛持续升温

点掌发布 来源:点掌发布 17-06-12 15:39

首届量化联盟私募Q指数入围大赛持续升温

  2017年7月首届量化联盟私募Q指数入围大赛将正式启动,此次活动由华泰证券江苏银行、华泰期货联合主办,鹏华资产、歌斐资产、联储证券另类投资部联合协办,点掌财经全程跟踪播报。

  本次大赛主要面向全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样欢迎在金融市场研究、交易方面有出色表现的各机构分析师、大数据工程师等专业人才,以及金融学、数理科学、经济学、计算机科学等专业的研博生和本科生以及量化爱好者密切关注本次活动。大赛评委组由华泰证券、华泰期货江苏银行、鹏华资产、歌斐资产、中国人民大学量化投资研究所、中国量化投资学会、联储证券另类投资部共同组成,由私募云通与腾讯云提供独家数据与技术支持,得到了陆家嘴新兴金融产业园与大申网、点掌财经等媒体的广泛关注与支持。

  量化投资在海外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而在中国起步不足十年。与已经超过市场总量一半的美国量化投资相比,中国的量化投资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点掌财经旗下拥有专业的智能投研中心,已在金融科技领域深耕10年。此次作为媒体参与大赛,与大家一起见证量化投资发展史上的重要时刻。

  首期招募时间:2017年4月至6月

  报名步骤:

  一、设置组别

  本次大赛将按照股票多空组、市场中性组、管理期货组、复合策略组分为四组,产品规模500万元起。基金经理需要按投资标的范围、主要投资策略确定其填报组别。

  二、准备产品

  在竞赛期间内,参赛产品日度净值需满足以下客观业绩指标,方可参与最终入围评选。初选标准为:(1)年化绝对收益率需在6%-25%;(2)产品的最大回撤需在10%以内;(3)夏普比率需大于0.5。

  三、联系主办方

  报名渠道众多,首先可通过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微信公众号直接报名,其次证券类可咨询许经理(13818347981),期货类可咨询杨经理(13661547902)。

  注意事项:

  一、据主办方介绍,大赛评委将根据初选产品的业绩情况以及对私募的尽调情况进行评选,主客观标准的权重分别占30%和70%,最终活动选出各组综合排名前25%入围量化私募基金系列指数。参赛与入围私募都将获得可观权益与资源。例如媒体宣传、发布公司介绍、基金经理专访,免费参加私募相关培训、向托管在华泰证券的参赛管理人开放PB综合服务绿色通道、享有参赛产品专属托管和外包费率安排等等。特别是对入围私募,活动主办以及协办各方将综合考虑其团队情况、管理规模、策略数量、策略容量等因素,择优给予全方位发展支持。入围私募可入选主办方及协办方的产品核心观察池,作为代销备选或FOF引荐,甚至将获得大赛主办协办方持续的线上、线下市场营销及推广服务。

  二、既然是比赛,自然有其退赛复赛的规则。本次大赛要求参赛产品的业绩必须是连续的,若有产品在最后一次提供净值后的15个自然日内未提供净值,则视为退赛处理;参赛产品的净值90个自然日没有变动,则视为退赛处理;退赛产品补全数据后,需由组委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继续角逐比赛。

  三、需要声明的是,本次大赛参赛私募自负盈亏,比赛账户盈亏与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无关。参赛私募提交报名表表明授权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获取本次比赛账户相关交易数据并在指定媒体上合规披露。参赛私募需真实准确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及产品数据,若发生伪造数据等情况将取消该私募参赛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大赛的流程、规则、奖励等内容进行修改,并尽可能通知到各参赛机构。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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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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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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