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能对相关公司股票及时进行停牌,不然,先行赔付就应赔付二级市场所有持有欣泰电气股票投资者的损失。否则,就象发行人逃避回购股份的责任一样,先行赔付也成了保荐机构对投资者赔付责任的一种逃避。
►千呼万唤始出来。备受市场关注的欣泰电气强制退市的投资者赔付工作,终于在6月9日拉开了序幕。当天,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正式启动兴业证券通过专项基金先行赔付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经济损失的相关工作,8月3日起赔付金陆续到账。
先行赔付暴露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不足
►先行赔付原本是一项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性安排,其目的就是为了方便投资者的索赔,缓解目前司法索赔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从之前先行赔付的案例来看,不论是万福生科案,还是海联讯案,先行赔付对于解决投资者索赔难确实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不过,从兴业证券发布的《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來看,由于欣泰电气涉及到退市问题,而万福生科、海联讯并不涉及退市问题,这就使得兴业证券就欣泰电气涉及欺诈发行的先行赔付工作暴露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大不足。
►应该说,在涉及欺诈发行的问题上,管理层在保护投资者方面是设有“双保险”的。一是由发行人与大股东进行股份回购。比如,在2013年11月30日出台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二是先行赔付。在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股发行制度中明确规定,投资者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
►从上述“双保险”设计来看,在涉及到退市的问题上,采用股份回购的办法显然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在不涉及到退市的问题上,先行赔付则是可行的。
►但欣泰电气面临的问题是强制退市,在这种情况下,欣泰电气方面理应履行回购股份的承诺。但对于回购股份一事,欣泰电气方面于2016年7月8日发布《关于无法履行股份回购承诺的致歉公告》,将上市时的股份回购承诺一推了之。这就使得对欣泰电气投资者的赔偿只能走先行赔付这条路。
►但先行赔付在赔偿投资者方面明显存在不足。根据兴业证券发布的《公告》,从2015年12月11日起,买进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不属于赔付的范围。而尤其重要的是,虽然从2015年12月11日起买进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不属于赔付范围,但欣泰电气股票并没有从2015年12月11日起进行停牌,而是一直交易到2016年5月20日。并且在确定对欣泰电气实行强制退市的情况下,仍然从2016年7月12日到8月22日进行为期30个交易日的复牌整理。如此长时间的交易,欣泰电气的换手率早就达到了百分之几百,即投资者进行了N次换手。而这段时间的买入者是得不到赔偿的。如此一来,最终能够得到先行赔付的投资者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投资者被排除在了先行赔付的范围之外。
因此,这样的先行赔付显然是不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这就暴露出在退市问题上,投资者保护制度所存在的重大不足。实际上,在不能对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及时停牌的背景下,每一个投资者都应属于适格投资者范围。而兴业证券对适格投资者的划分,则是对投资者赔付范围的缩小,是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因此,除非能对相关公司股票及时进行停牌,不然,先行赔付就应赔付二级市场所有持有欣泰电气股票投资者的损失。否则,就象发行人逃避回购股份的责任一样,先行赔付也成了保荐机构对投资者赔付责任的一种逃避。在这个问题上,A股市场完全可以效仿香港股市对洪良国际的处理方法,责成包括发行人、大股东以及保荐机构在内的责任人,对欣泰电气的流通股进行全面回购,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