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上海普陀率先发布数字广告“11条”,全力打造产业发展“标杆”

点掌发布 来源:点掌发布 21-08-02 11:32

7月21日,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广告协会指导,上海市广告协会和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办的2021上海国际广告节开幕。作为上海数字广告产业标杆示范区,普陀区率先发布《加快发展数字广告产业实施意见》(政策解读详见文末),不断优化数字广告产业营商环境,打造数字广告产业发展高地,助力上海成为“国际数字广告之都”。

近年来,上海在线新经济发展成效明显,广告业正处于从传统业态向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普陀区立足区位产业优势,牢牢抓住发展机遇,大力培育和发展数字广告产业。目前,全区以数字广告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有上千户,2020年数字广告产业总营收超过200亿,税收1.2亿,其中年营收超亿元的有22户,区域内集聚了利欧集团、剧星传媒、元隆雅图、飞书深诺等一批行业头部企业。同时,普陀区还连续两年作为上海国际大学生广告节的支持单位。优质企业的入驻和行业品牌影响力的提升,为普陀区发展数字广告产业打下了扎实基础,创造了良好条件。

上海普陀率先发布数字广告“11条”,全力打造产业发展“标杆”

上海普陀率先发布数字广告“11条”,全力打造产业发展“标杆”

今天发布的《普陀区加快发展数字广告产业实施意见》共11条,结合相关企业发展现状和特点,覆盖吸引企业入驻、支持企业运营、激励企业发展、服务企业人才、提升园区能级等5个方面11大领域,基本涵盖了数字广告全产业链。这干货满满的“11条”,有的扶持力度明显加大,如“对在伦敦、戛纳、釜山、上海等国际顶级广告节中获奖的广告作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有的则是普陀“首创”,如“对首次纳入广告统计规模以上法人单位、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数字广告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在配强政策扶持的同时,普陀区还从强化载体建设、发挥社会力量等方面发力,积极赋能数字广告产业提质增效。选取位于长寿路街道的东方国际元中大厦与M50创意园联合打造数字广告产业园,充分利用M50创意园内现有厂房,搭建摄影棚和直播基地等影视配套设施,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充分挖掘现有企业资源,形成产业集聚效应。积极发挥市广告协会、上海大学及相关企业等多元力量,搭建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和平台,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打造“数字广告人才聚集地”,营造浓厚创业氛围,并强化数字广告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确认、投诉、纠纷解决体系。

上海普陀率先发布数字广告“11条”,全力打造产业发展“标杆”

上海普陀率先发布数字广告“11条”,全力打造产业发展“标杆”

谈及普陀区新发布的“11条”,利欧数字CEO郑晓东心中满是惊喜,“今年3月普陀区委主要领导走访企业时,我们谈到了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些现实困难。而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居然就对这些困难进行了主动回应,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上海市和普陀区政府的快速、高效,真正做到了急企业之所急,解企业之所难。”

上海普陀率先发布数字广告“11条”,全力打造产业发展“标杆”

剧星传媒市场部文案策划经理赵玮悦也对普陀区数字广告产业的未来发展充满期待。他表示,想要助推广告行业良性向好发展,少不了政府层面的支持协助。一直以来,普陀区通过不断推出各项扶持政策,主动帮助区内企业巩固人才、深耕业务,逐渐吸引了一批又一批优质企业进驻,为数字广告行业创新开拓培育沃土、保驾护航。

上海普陀率先发布数字广告“11条”,全力打造产业发展“标杆”

普陀区副区长徐树杰表示,普陀区将充分发挥区级层面政策落地能力强、配套好的优势,积极做好市级层面制度的呼应和补充,尤其是重点考虑政策的“精准度”和“兑现率”,精准对接服务企业需求,同时综合运用好资源、政策、服务等,为数字广告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吸引更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户普陀,将普陀区全力打造成为数字广告产业标杆示范区。

上海普陀率先发布数字广告“11条”,全力打造产业发展“标杆”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