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定要说有意义的话,就是通过“退市整理期”这样一个程序,将股票退市了,从而完成一个“推卸责任”的过程。通过“退市整理期”交易,如果投资者的股票没有卖掉,或者以极低的价格卖掉因此出现严重的投资亏损,这就是市场的事情,不能说监管部门没有保护投资者权益。
►继*ST新都于5月2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之后,根据深交所安排,欣泰电气也将于7月17日进入退市整理。而从“新都退”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表现来看,退市整理不过是投资者财富的一种蒸发而已,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无太大作用。而“欣泰退”不过是再步一次“新都退”的后尘,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退市制度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如果一定要说有意义的话,就是通过“退市整理期”这样一个程序,将股票退市了,从而完成一个“推卸责任”的过程。通过“退市整理期”交易,如果投资者的股票没有卖掉,或者以极低的价格卖掉因此出现严重的投资亏损,这就是市场的事情,不能说监管部门没有保护投资者权益。
►但这样的“保护”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它所反映出来的,其实是整个退市制度体系所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所存在的严重不足。象*ST新都因为公司的违规担保而造成退市,欣泰电气因为欺诈上市而退市,这些都不是投资者的过错,投资者作为受害者是理应得到赔偿的,投资者的损失理应由责任方来买单。但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体系并不能做到这一点。而“退市整理”不过是在投资者的伤口上撒盐,这样的制度设计显然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A股市场退市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显然不限于“退市整理”。包括涉及到退市的停牌制度以及先行赔付制度,都不利于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以欣泰电气为例,既然2015年12月10日确实为欣泰电气虚假陈述第二次更正日,而从次日起,买进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不属于先行赔付的范围,那么,欣泰电气股票就应该从2015年12月11日起进入停牌,直到该股票因为退市而摘牌。但实际上,欣泰电气并没有从2015年12月11日起进行停牌,而是一直交易到了2016年5月20日,且在此后还安排了“复牌整理交易”以及将要开始的“退市整理期”交易。而在这三个时间段里买进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是得不到先行赔付的,这就充分暴露出停牌制度与投资者保护的不匹配,甚至是脱节的。这样的停牌制度显然有损投资者的利益。
►而这样的停牌制度,再配合先行赔付制度,从而使得整个退市制度体系完全脱离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方面就停牌制度来说,并没有做到该停牌时必须停牌,使得欣泰电气这种面临退市公司的股票仍然处于交易状态;另一方面从先行赔付制度来说,又对2015年12月11日开始的交易不进行赔偿,很显然,这是从制度设计上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同时也表明,先行赔付制度并不是真心保护投资者,而只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敷衍。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减少对投资者的赔偿,让投资者自己来买单。
需要完善退市制度
►因此,就目前的退市制度体系来说,明显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在退市的问题上,存在职责不分的问题,以至最后的退市损失全部由投资者自己来扛。退市制度也因此成为一项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这样的制度不仅不合理,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也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因此,这样的退市制度体系并不符合中国股市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有必要进行重新设计。而且目前市场上有关退市常态化的呼声很高,这就使得对退市制度的完善工作显得更加迫切。
那么,如何完善退市制度呢?笔者以为其关键有三点。一是明确责任并追究责任。如*ST新都退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违规担保,而欣泰电气则源自于欺诈发行,因此必须追究退市责任,由责任人赔偿投资者损失。二是完善制度。如停牌制度与整理期的设置都不合理,就前者来说,应该加以完善,而就后者来说,应该予以废止。三是对投资者保护需要有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先行赔付适用于非退市公司的投资者赔偿问题,但在涉及到退市公司的投资者赔偿问题上,更应该采取上市公司、大股东、保荐机构等责任人联合回购公司全部流通股份的做法,同时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用集体诉讼来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