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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震荡分化 储能板块领涨两市

王进 来源:王进 21-08-11 17:38

市场整体活跃

大小指数全天分化,沪指走势稍强,围绕平盘线窄幅波动,创业板指水下震荡,盘中一度跌超1%。储能概念股上演涨停潮,氢能源板块在利好刺激下全线爆发,电、稀土永磁光伏等趋势板块反复活跃,个股红多绿少,赚钱效应较强,两市成交连续第16个交易日破万亿。截止收盘沪指涨0.08%,深成指跌0.24%,创业板指跌0.91%。

指数震荡分化  储能板块领涨两市

数据来源:阿牛智投

后市研判

上证指数目前已经达到3500-3600点区间(见下图),预计短期此区间还需要一段时间震荡,但整体上看,向上的反弹动能较强,创业板指数目前在前高附近震荡,但整体趋势维持多头格局。

指数震荡分化  储能板块领涨两市

数据来源:阿牛智投

笔者认为,经过一段时间的震荡后,向上是大概率事件。

板块关注

今天储能氢能板块领涨,和今天的两则利好消息有关。

储能行业国内供应链迎来发展机遇】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通知,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
机构认为,本次发布的发电侧调峰能力政策,标志着国内储能政策进一步深化,储能行业发展进入拐点,后续可期待的政策还包括容量电价、输配电价等机制的改革。从全球看,储能也已经进入爆发期,2021年美国储能有望冲击10GWh装机大关,出货量有望更高。此外,从供给端看,一些海外大厂的储能系统发生起火事故,行业认证标准严苛,抬升了储能进入壁垒。

相关公司:

鹏辉能源(300438)在家储和大储方面接了大批量订单,规划了5GWh方形铝壳电池产能;
林洋能源(601222)新能源业务包括光伏建筑一体化、光充储微网等,近期公告拟108亿元投风光储一体化项目。

【我国将制定氢能战略、氢气发动机望获支持】
据报道,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该部将支持发展零碳排放的氢气发动机,下一步还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氢能发展战略,研究推动将氢气内燃机纳入其中予以支持。
目前,燃料电池技术正加速改变世界能源格局,氢能源受到全球主要国家的重视,国内也有不少省市相继布局氢能产业。随着氢能的安全使用问题及燃料电池的技术和成本瓶颈逐步取得突破,氢能产业发展开始进入商业化应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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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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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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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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