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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市场展望:市场好轮回,攻守要异形!9月市场会有大变化!

刘欣 来源:刘欣 21-08-27 16:49

下周后半周,马上就要迎来9月份的交易。记得在今年7月初和8月初的文章中,笔者分别为“难逾越”和“需整固”来提前形容这两个月的市场情况。迄今为止,这两次预言似乎与真实市场之间的差距并不大。

对于即将到来的9月份,这次笔者用“好轮回”来提前预言下个月的市场。简单来说,在证券市场中各个板块既没有**DS,也不太会出现永远一蹶不振的局面。在很多时候,市场中各个板块之间会出现交替和“轮回”的特征,即原先表现不错的行业板块因为高估值的缘故,会出现一轮估值回归的走势;而那些沉寂了一段时间不断低迷的低估值板块,却会出现一轮估值回升的走势。而从今年3月中旬开始,市场表现最强和最弱的两大指数恰恰是中证500指数和上证50指数。从笔者观察近期市场的角度来看,进入9月份之后,以上证50指数为首的一批权重类个股以及低估值个股会出现稳步回升的态势。对于主板指数而言,9月份整个市场从弱势震荡进入到强势震荡的可能性非常大。

「市场逻辑」

说明一,上证50指数已经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

从2月18日迄今为止,上证50指数不仅整体跌幅已经达到了26%左右,而且从技术形态上来看,该指数已经率先回补了去年7月份的跳空缺口。虽然在8月20日该指数在盘中再创这轮调整以来的新低,但是进一步关注对于该指数影响较大的金融三兄弟的走势,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今天盘中活跃的保险板块,还是银行板块,从技术形态上都出现了“双底”。而且由于近期券商板块不断地市场中出现异动,虽然没有持续性,但是也带动了券商指数近期相对较为强势的走势。此外从近期上证50指数相关权重类个股的中报情况来看,中国平安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汽车和新华保险等都出现了同比稳步增长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进入9月份之后,由于超跌和业绩的缘故,这些权重类个股的价值又会逐步地体现。

说明二,权重股的价值并不代表以茅台为首白酒股的价值显现

因为上面笔者讲到了上证50指数未来存在止跌回升的可能性,因此会有部分投资者想到了茅台,甚至整个白酒板块的机会。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方面上证50指数中权重较大不仅有茅台,金融和食品饮料个股占比也很大;另一方面从7、8月份管理层的各项重要会议来看,加强高端制造业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重点,也就是说未来的经济增长会注重质量,而非数量方面。此外到目前为止,整个白酒行业的市盈率依然在40倍左右,而这个水平相比2019年而言还是处在较高的估值阶段。因此在9月份的市场中,伴随着上证50指数的回升,这些白酒股也会有所反弹,但是总体出现阶段性行情的可能性并不大。

说明三,市场中出现各板块的“轮回”本质还是估值收敛

从今年3月份开始,多数投资者关注到中证500指数出现了明显地止跌回升的走势,而且在该指数上涨的过程中,上证50指数同时出现不断新低的走势。这种情况是不是就是整个市场出现了一轮较大幅度的“估值收敛”。而从今年3月份开始,中证500指数不仅整体涨幅超过80%,该指数更是回到了2016年“熔断”时候点位。那么现在市场的情况,恰恰和今年3月份的时候相反,中证500指数代表的中盘股进入了高估值阶段,也上证50指数代表的权重股进入了低估值阶段,因此未来整个市场会再次上演一轮“估值收敛”的大戏,只不过这轮正派和反派角色出现了互换。

「热点策略」

上述内容是笔者对于整个9月份市场的总体展望,当然这个过程中各个指数在具体阶段会出现不同的走势,但是笔者预判市场总体继续维持“估值收敛”的可能性较大。当然对于目前处于较高估值的中证500指数的个股而言,也会出现明显分化;就像在权重类个股回升的过程中,也不会是所有个股同步的拉升。这其中业绩和成长性还是大家需要重点参考的依据。

从具体操作来看,目前无论是军工,还是新能源车等板块,笔者认为未来还是具备高成长性,即使在“估值收敛”的大背景下,这些行业继续出现走强的可能性也较大。当然在权重股回升的过程中,作为普通投资者不仅仅可以关注部分金融股的走势,笔者认为包括前期跌幅较大的医药板块也是大家重点关注的对象。此外在政策支持下的,工程机械和高端制造板块未来也存在估值回升的机会。

在之前的文章中,笔者曾经讲过在证券市场中的“价值投资”,而对于价值投资,笔者觉得更应该称为“价差投资”。因为说到底在证券市场中的机会,无非就是基本面和价格之间的差距,被更多的大资金所认可,之后各类资金形成合力进行推升的。所以在今天文章中所讲的“市场轮回”,就是基于这个道理。而这种现象,其实每一个阶段都在市场中不断出现,只不过是主角会发生一些变化。

在阳光下没有什么秘密,在证券市场中其实很多市场机会的发掘,也没有太多的“玄机”。证券市场中的机会和风险,本就是跌多了自然会有机会,同样涨多了风险也会来临。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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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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