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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市场展望:9月市场真轮回!这三点!又将贯穿10月市场!

刘欣 来源:刘欣 21-09-30 18:24

还记得在8月底的文章中,笔者用了“好轮回”来展望9月份的市场。纵观9月份整体市场的情况,似乎也是演绎了一场“轮回”的大戏。从沪指的点位情况来看,虽然在9月份股指曾创了3723点的年内次高,但是9月份开盘点位和收盘点位相差无几;从热点板块的情况来看,沉寂了很久的周期板块以及各类“中字头”的个股,无疑又成为当月市场的焦点。

尤其是在国庆前最后几个交易日内,沪深两地市场更是出现了大幅度震荡回落的走势。虽然节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出现了普涨式反弹。但是相信一定会有部分投资者对于节后的市场,乃至于整个10月份市场担忧。而从笔者对近期市场的观察后认为,10月市场依然可以用三个字来概括,那就是“修估值”,简单来说就是在10月份市场中,一方面整个市场结构性机会的特征不会改变,并且节后市场回升的概率较大;另一方面整个市场的机会将集中这种估值修复性的板块中。并且在10月份估值修复性的机会中,整个市场有三大看点值得普通投资者关注。

「市场逻辑」

看点一,双创指数已经开始构筑阶段性底部

在9月中下旬的文章中,笔者就曾经重点提到过关注双创指数的走势。因为从8月初迄今为止,双创指数已经整整震荡调整了近两个月时间,这其中双创指数中一些权重类个股平均跌幅都在30%以上。回顾一下今年6、7月份中以电、半导体光伏等为首高景气板块在持续拉升的过程中,整个市场就普遍担心这些板块出现的高估值风险。而节后就要进入三季报集中披露中,这期间不排除有些前期高估值的个股,在经历了股价大幅调整后,由于业绩增长符合市场预期,从而出现一定的修复性机会。正如近期市场中半导体芯片板块,在节前市场大幅震荡的过程中表现得极为抗跌。因此笔者认为在节后“修估值”的行情中,可以对6、7月部分的高景气板块进行关注。

看点二,消费股在涨价的预期下出现中线机会

屈指算来,从今年2月18日抱团股见顶以来,整个消费板块到目前为止调整周期已经长达7个多月了。众所周知,在三季度中大宗商品的价格不断上涨,从而带动了证券市场中相关资源股同步出现了大幅上涨的走势。而从目前的情况下,这轮涨价的趋势已经转移到消费品上。虽然近期海天味业出公告称关于价格上涨还没有确定,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四季度消费品价格上涨将是大势所趋,因此在这种背景下,目前市场中除去白酒以外的消费板块具备很明显的性价比优势。因此在节后可以从中期角度,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等可选消费类板块进行重点关注。而且四季度期间,本身整个消费板块的景气度就是比较高,由此可见未来消费板块出现一波趋势性行情的可能性较大。

看点三,周期板块中存在死而不僵的可能性

虽然在中秋节之后,周期板块成为整个市场的“重灾区”,但是在近期的文章中笔者一直明确表示:对于周期类板块不仅要区别对待,而且以新能源为代表的清洁能源中期仍存在继续走强的可能性。而且笔者还认为清洁能源炒作最终受益的将是储能板块,因为新能源发力本身存在不稳定性,而储能技术将是新能源电力板块的核心。此外其中传统周期板块中,如天热气和电解铝等板块的价格仍处在上升过程中,在供给和需求不对称的情况下,未来该类板块维持高景气度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于周期板块目前不能简单地定论,已经出现阶段性的顶部,起码未来该类板块中还会存在结构性的机会。

「热点策略」

当然有部分投资者对担心国庆长期期间,海外市场会出现什么突发情况。而且目前来看,放假期间海外市场的确还有大事存在。但是笔者需要强调的是,目前A股的独立性正在不断加强,即使放假期间海外市场有什么负面情况,最多对于节后A股的开盘会造成一定的心理层面影响,并不会改变A股中期的趋势。从目前的情况和历史数据情况来看,国庆之后A股继续反弹的可能性更大。

至于节后和10月份操作方向,笔者在上文中已经阐述清楚了,10月份市场的机会更多应该从估值角度进行关注。稳健的投资者,可以把握部分性价比较高的消费板块的机会;而相对比较激进的投资者,一方面可以继续在风能和水能等新能源电力板块中寻找机会;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前期高景气度行业中,如半导体芯片、光伏和新能源车等板块中把握业绩修复性的机会。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2021年还剩下最后一个季度。在这个季度操作之后,笔者觉得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应该先认真回顾一下自己前三季度的操作得失,同时更应该深入思考一下2021年到目前为止市场发生的新变化;之后再考虑节后操作的重点和方向在哪里。对于当下的市场,笔者认为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不仅仅简单回顾和总结,更需要不断地提高和充实自己。

证券市场中,既不要为自己的侥幸盈利而洋洋得意;也不要为自己的短暂失败而痛苦不堪。建立正确的投资观以及完整的投资体系,才是每位理性投资者应该做的。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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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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