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作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的核心要求在于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让经营机构在获取经营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权利义务的对等和统一,切实防范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证券期货产品,造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影响。
而据报道,《办法》发布以来,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主动作为,在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学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证券业、基金业、期货业协会和有关交易场所抓紧制定自律指引规则,并在人员培训、宣传解读、督促落实、服务保障等方面做了认真细致的工作。
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对投资者最基础的保护。而从基金的角度来说,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显然是不够的。比如,近日,证监会公布了近年来的“捕鼠”成果。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经对25名金融资管从业人员作出有罪判决。同时,证监会已经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而在证监会查处的这些“老鼠仓”中,基金业就占据了不少的比重。其中的一些大案要案,基本上都与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们有关。
比如,汇添富原基金经理苏竞案,案发于2013年,实施作案周期为2009年至2012年,累计交易规模7.33亿元、获利3600多万元,是当时国内查获的涉案金额最大、持续时间最长、获利最多的“老鼠仓”案。基金经理从事“老鼠仓”活动,这显然是对基民利益的一种伤害。所以,从基金业来说,谈到对投资者的保护,除了需要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投资者进行最基础性的保护之外,还需要直面“老鼠仓”问题,尤其是要对“老鼠仓”进行反思?
“老鼠仓”的根源在于整个基金业对基民利益的不重视。虽然基民是基金业的衣食父母,但基民的利益在基金业中并没有得到重视,甚至是被忽视。这一点最明显地表现在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的利益并不与基民的利益相挂钩。比如,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旱涝保收的,不论投资基金是否盈亏,基金公司的管理费并不少收分毫。所以,基金公司更多追求的是基金规模,而不是基金的投资水平。正因为基金公司并没有把自己的利益与基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作为基金经理的利益也是与基民的利益相脱节的,所以这就有了基金经理在投资过程中对基民利益的伤害。这也包括基金经理们的“老鼠仓”频频出现。因此,“老鼠仓”的根源在于基金业并没有把基民的利益放在衣食父母这样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并没有将基金业的利益与基民的利益紧密地挂起钩来。
所以,作为基金业来说,真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把基金的利益与基民的利益挂起钩来。而这种挂钩的最好方法就是取消基金管理费旱涝保收的收费方式,改为按盈利来进行分成。这样基金只有让基民获利了才能得到利益,如此一来,基金公司自然就不会来敷衍基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