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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不亏的探索之路------以不变应万变独立操作模式!

壁立千仞 来源:壁立千仞 17-07-28 16:52

              进场不亏的探索之路------以不变应万变独立操作模式!

今天又一个礼拜五,眨眼之间一个礼拜过去了,其实眨眼两年也过去了!笔者根据自己两年来的实际操盘经历作以整理记录,来不断完善自己思路,形成个人思维逻辑操作模式!接着上一个礼拜五的进场不亏话题继续讨论!希望给自己加以提醒,在成长历程中少犯错误,多成功!今天讨论进场操作思路模式,以不变应万变的操作模式,少亏钱躲大跌的话题!同时也与大家分享希望,又不妥的地方希望能够指正完善,在此先谢谢关注交流的朋友!               今天所说的以不变应万变中不变是指不变的操作思路来应对各种各样趋势走势个股。我们在操作过程中经常看见买个股后,买完就茫然不知所措。原因就是没有一个固定的操作模式!所以买进之后不管涨跌不会卖!一般来说买入之前应该确立操作思路,方可应对一切情形!那么我的不变操作思路就是提前定好操作纪律,一旦达到出货纪律不管亏还是赚,必须执行纪律!我常常定好的纪律就是超短线收盘跌破5日线,如果第二天不能马上站上去立刻走人!如果是遇到很看好的个股,那么就定21日线位置为止损线,收盘跌破就跑,坚决不手软!这个市场的不确定性最难琢磨。那么万一主力使坏,跌破又立刻涨上来怎么办?很简单啊,立刻在接回来!这就是以不变应万变!当然个股不同,所走出的日线不同,这一点大家应该经过应对,细心观察。要仔细研究最近一段个股走势是按照5日线走还是7日线或者21日线,个股不同不能一概而论!研究出来以后最好用本子记录下来,来制定个股操作纪律!这样的话就不会盘中惊慌失措无所应对!  以下我插图说明我最近操作的两个个股就明白了!                                      进场不亏的探索之路------以不变应万变独立操作模式!                                      

  进场不亏的探索之路------以不变应万变独立操作模式!

  股市瞬息万变,我们无法准确预测。不要说下个交易日,就连下一分钟我们都无法准确预测!但是我们能做的是做好我们应对各种情形的预案,我们可以执行我们做好的预案,这一点我们能够做到!说着容易,但是知行合一真的不易,这是人性缺点。但我们必须克服,要么你就会被市场宰杀!好好想想这一点或许你能严格执行!                                

  瞎掰了半天说说大盘,目前谨慎点位谨慎对待就行了!高位的票减仓或者出局!仓位上一定控制不要重仓,这样进退自如,这叫进可攻,退可守!板块创业板仍要谨慎,静观其变,不可大肆进场!毕竟乐视.网是悬在心头的剑!我已减仓躲避!按照早上说说思路操作!低位优质成长股仍然坚定持有!不在乎短期震荡者可无所谓的持有!但是破位的依旧要躲避!   

  说点容易明白的,大家选取标的在MXCI里222只市场给出的范围里去做票,够做了吧!条件已经在前几篇说说说了很清楚了,这里不再赘述。要是还要乱跑,哪天跳进坑里被埋,不要埋怨多多!创业板依旧谨慎对待,不可放肆进场。周末我会细心甄别挑选一些创业板中的优质成长股,所谓“创业板漂亮50”等待创业板一旦回暖,会毫不犹豫的干,不能落后一步入场!目前只能等待时机成熟再说吧!不买钱是你的,不会亏钱,买了之后就未必由你摆布!谨慎对待为宜!                                                    

   长线白云.山,格力.地产,(阶段性底部跌破年线躲避一下,上来继续干) ,片仔.癀,一个字干干干  !                                             

   本文为笔者随想记录,所提个股谨慎操作,如有不妥欢迎交流斧正!祝大家周末愉快!

     个人部分操作记录和我图中说的是吻合的!

进场不亏的探索之路------以不变应万变独立操作模式!  

进场不亏的探索之路------以不变应万变独立操作模式!

进场不亏的探索之路------以不变应万变独立操作模式!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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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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