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以来创业板指数破位下行,部分公司由于大股东存在股权质押,股票触及或逼近平仓线,公司股票相继停牌。据报道,在目前沪深两市3000余家A股上市公司中,处于停牌状态的约为270家,近50只个股停牌超过90天。上市公司停牌,有的是“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重要事项未公告”,有的则是应对“闪崩”压力,反制要约收购等。这些停牌理由,有的正当,有的却未必。
7月28日,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随意停牌”现象表示,将强化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停复牌的一线监管,在保障停复牌功能顺畅发挥的同时,引导上市公司审慎行使停牌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
“随意停牌”是A股市场一大陋习。它不仅破坏了股票交易的连续性与流动性,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这种“随意停牌”现象还有损A股市场形象。在A股纳入MSCI进程中,上市公司“随意停牌”的问题就被MSCI方面多次提出,并要求A股市场加以改正。
对此,监管系统也有所行动。2016年5月,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指引,证监会也于2016年9月修改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旨在解决停复牌中的“随意停、笼统说、停时长”问题。
不过,随着近期上市公司因大股东股权质押而导致停牌数量的增加,“随意停牌”又有故态复萌之势。加之,现今退市制度所涉及的赔偿问题,也与停牌制度不合理之处不无关系。因此,上市公司停牌制度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这就需要做到“两该”、“两不该”。
一该:该停牌一定要停牌。停牌制度说要引导上市公司审慎行使停牌权利,维护市场交易连续性和流动性,但却不能“一刀切”。尤其需要考虑公司、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欣泰电气强制退市涉及投资者损失的赔偿,揭露日之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不予以赔偿。那么,欣泰电气股票就应从揭露日开始进行停牌处理,包括复牌整理期与退市整理期交易,或许可考虑一并取消。这样的停牌制度才可以与投资者保护紧密相连。
二该:该长期停牌的一定要长期停牌。除上述欣泰电气应从揭露日之后一直停牌外,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从预案推出到正式批准,中间也存在很大不确实性,这个过程是否应考虑长期停牌?否则,一旦重组不成功,高位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势必利益受损。
与“两该”相对应的是“两不该”。即不该停牌的一定不能停牌,不该长期停牌的一定不能长期停牌。比如,上市公司规避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而进行的停牌,笔者以为就属于不该停牌之列,因该理由某种程度上并不涉及公众股东利益。虽然,股权质押暗含爆仓风险,最终依然会牵涉中小股东利益,但就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众多因股权质押而进行的停牌现象看,不排除大股东“以权谋私”的可能。因此,对于股权质押所涉风险问题,当从业务上进行监管,而非上市公司“随意停牌”。
那么,如何界别“该”与“不该”?笔者认为,在有利于公司发展、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当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主要衡量指标。对于以散户为主的A股市场而言,中小投资者既是资本市场主力军,也是话语权上的弱势群体。因此,在停牌问题上,相关部门在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要考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真正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