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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公司回复了是否涉及数字孪生业务

积极
标签: 数字孪生
互动易掘金 来源:互动易掘金 21-12-16 22:38

今日数字孪生概念股大涨,这些公司回复了是否涉及数字孪生业务:(来源:上证E互动、深交所互动易)

600435 北方导航

问:董秘你好,12月14日,北京电子工程总体研究所发布“虚拟孪生-元宇宙协同建模仿真方法研究”的军工需求公告,公司半年报中提到数字孪生项目完成项目验收是否于此相关?公司在军用元宇宙方向有何规划?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业务规划请以公司披露信息为准。我公司与该研究所无关联。感谢您对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300645 正元智慧

问:请问贵公司的数字孪生和数字身份等具备元宇宙数字虚拟人特征吗?在元宇宙方面公司具备相关应用吗?谢谢

答:您好!公司在物联网数字孪生、人脸识别、数字身份、数字货币等技术场景的应用,调整改进可具备数字教育元宇宙初级特征之应用,公司十分关注元宇宙技术与应用的动态,正在积极探索未来数字教育领域的元宇宙创新应用。谢谢!

002090 金智科技

问:董秘您好,熟字孪生和虚拟仿真应用在元宇宙中属于重要组成部分!贵公司目前是否掌握数字孪生和虚拟仿真应用相关技术?在智慧城市领域,贵公司未来是否考虑发展元宇宙相关技术?

答:您好,公司积极关注跟踪数字孪生和虚拟仿真相关技术,并应用于智能交通、变电站配电房运维、配电自动化在线培训等领域。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元宇宙概念。谢谢!

301085 亚康股份

问:贵公司说目前公司的主要客户是互联网公司,客户多数在AR、VR、数字孪生、仿真建模、全息3D影像等领域。那么请问贵公司为这些公司提供什么设备或者服务呢?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亚康股份是一家具有全球视野和全球布局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一体化服务商,旨在为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系统集成、基础运维和云运维业务服务。感谢您的关注。

301085 亚康股份

问:请问:百度宣布将发布元宇宙产品“希壤” 百度是亚康股份公司客户,公司为百度提供IT运维服务,曾被百度评为百度亚康股份优秀服务奖,“希壤”元宇宙产品与亚康股份建造的数据中心有直接关系吗?元宇宙下一代互联网亚康股份主要客户是互联网公司,客户多数在AR、VR、数字孪生、仿真建模、全息3D影像等领域都有一定积累,那公司是为元宇宙相关业务服务了?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客户公开的信息,百度将发布其VR虚拟互动社交平台“希壤”,是其“百度VR”业务领域的众多产品之一。公司与百度有长久的合作历史是紧密的合作伙伴,作为供应商公司助力百度各项业务的安全平稳运行。公司服务于大中型互联网企业,掌握的技术和人才旨在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帮助客户实现发展目标。感谢您的关注!

301167 建研设计

问:bim技术是否是数字孪生在建筑行业的应用?

答:您好!BIM是指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是在CAD等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维模型信息集成技术,是对建筑工程物理特征和功能特性信息的数字化承载和可视化表达。 在建筑领域,BIM技术是数字孪生的工具,数字孪生则是BIM技术应用的价值升级。谢谢!

300113 顺网科技

问:问董事长华勇先生:贵公司2021年半年报显示并通过平台PASS层的建设,公司将对已落地运营的边缘计算产品进行全面的平台化升级,开放生态,开放PASS层应用及服务,利用优势的技术和创新赋能新的行业及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渲染、游戏、实景三维、设计、数字孪生元宇宙Metaverse),请问贵公司关于元宇宙的布局目前进展如何?公司投入多少人力,财力来抢占元宇宙发展机遇?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我司目前的算力都以中高端GPU为主,并且网吧行业的特征,每2-3年就会完成CPU、GPU的迭代升级,我司的算力具有海量、分布式的特征,目前来看符合元宇宙的需求。感谢您的关注。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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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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