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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重发力!指数上台阶!上涨中的虚像,注意到了吗?

刘欣 来源:刘欣 21-12-23 17:04

证券市场最大的魅力,就是市场往往会出现多数人想不到的情况。在地产板块连续两天休整之后,在今天盘中又出现了电力、酿酒和煤炭等三大权重板块集体发力,推升沪深两地市场再度出现震荡回升。

在昨天的文章中,笔者从中短期两个角度阐述了对于未来市场的判断,并表明短期内整个市场继续出现震荡的可能性较大。那么今天市场的这种表现,是不是意味着市场在这个位置短期震荡已经结束,未来将继续出现震荡回升的走势?当然如果细心的投资者朋友可能还记得,上周四市场也出现如果类似的一波整体回升的走势,而之后却引发了市场连续两个交易日的大幅回落。那么今天这波三大权重股发力的回升行情,是否具有持续性呢?此时此刻,面对部分投资者对于未来行情的疑惑。笔者却要提示大家,今天在指数回升的过程中,作为普通投资者而言,是否注意到当下市场上涨中存在的虚像?也正是因为有这些虚像的存在,笔者依然保持近期的观点:即短期内市场还会呈现震荡格局,而中期市场存在向上回补缺口的可能。那么接下来就跟投资者朋友交流一下今天市场上涨中的虚像。

「市场逻辑」

虚像一,本周的反弹中依然呈现“沪强深弱”的局面

从本周二开始沪深两地市场就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反弹走势。但是客观地来看,到今天收盘为止,整个市场的反弹格局中依然呈现出“沪强深弱”的局面。从沪指的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回到了上周五中阴线实体的中分位附近;而深成指到目前为止也仅仅反包了本周一的中阴线。究其根本原因,这波反弹中拉动指数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权重类个股,而权重类个股相对更集中在上海市场中。如果进一步关注创业板指数的话,就会发现从本周二迄今为止,该指数的反弹力度是比较弱的。这种情况的出现,起码说明创业板中的部分权重类个股的调整格局还没有走完。由此可见,笔者认为短期内沪深两地市场这个位置上面仍存在反复震荡的可能性。

虚像二,个股普跌下的权重股行情能走多远?

可能很多投资者都注意到了,在今天沪指上涨20个点的情况下,沪深两地市场上涨和个股个股,分别是1581家和3029家。很明显今天下跌个股明显增多。而进一步去关注三大权重股的情况,笔者发现这类个股的持续性很难保证。如煤炭板块虽然基本面托底了价格,但这仅仅是封杀了下跌的空间,未来继续上攻的空间有多大呢?煤炭板块在上周四也出现了明显回升的走势,但是之后就出现震荡回落的走势;而电力板块虽然反包后创了近期新高,但是接下来马上就临近9月底的高点,目前来看突破这一位置的可能性不大。最后再看白酒板块,虽然金徽酒出现了涨停,但是茅台的走强却对该板块走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2100元的茅台还有多大的上升空间呢?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今天这三大权重股持续性也很难保证。

虚像三,连板股出现*潮市场情绪进一步回落

如果关注一下今天市场涨跌停板个股的情况就会发现,不仅今天涨停个股减少到75家,也创出了近期的低量;反之今天跌停的个股却达到了35家,这个倒是创了近期的新高。而最近几个交易日内,笔者强调的连板股风险在今天市场中又进一步加强了,不仅13连板的西仪股份,在今天盘中出现了高位大幅震荡的走势,这意味着连板个股的风向标发生了变化;而且从跌幅榜中我们更看到了前期连板个股,出现了连续回落的迹象,这其中像兰石重装陕西金叶运机集团等个股。正是因为当下市场中出现了这种迹象,因为使得我们不得不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指数持续上攻的局面能否维持呢?

「热点策略」

近期关注笔者文章的投资者朋友会感到,在每次市场上涨的过程中,笔者通常会表达出很多质疑的问题。可能这种情况的出现,会让普通投资者感到笔者对于近期的市场非常“看空”。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质疑的是“跨年行情”的说法,就当下市场中短期的趋势,在近期的文章中已经表明了。对于短期市场而言,建议大家不要盲目追涨所谓带动指数的品种,在操作中依然采取低吸“双低”品种的策略。

在这几天市场中,笔者近期反复强调的农业板块出现了持续走强的迹象。而在年底前后,该板块仍存在继续回升的可能性。但是创出新高之后,对于已经介入在其中的投资者而言,可以采取逢高减磅的策略。而当下还可以对于中药、基建、食品饮料等板块进行重点关注。此外对于券商和银行板块目前还要保持重点关注,笔者认为在明年一季度这类金融股存在一波回升的走势。

在生活中可能我们经常会和别人进行争执,而争执的核心往往会两个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同一件事,而得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结论。其本质属于认知上面的差别。而在股票市场中,由于认知方面的不同,产生的分歧和争执反而会更多。而对于这些争执,笔者的观点是:认知相同,无须争辩;认知不同,何须争辩。

突现想起了很多年前一首流行歌曲的歌词:有些事情,你现在不必问;有些人,你永远不必等!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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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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