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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一涨停,是能力?并非,运气好而已。

敬畏的心态 来源:敬畏的心态 17-08-25 20:03

两天一涨停,是能力?并非,运气好而已。

本周已经过去,大盘突破3300点的同时,昨天关注的几只个股相信没有让各位失望。从目前的走势看,获利离场已经没有问题。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去想一个问题,概念是不是很难把握?

简单?难?或者因人异议?其实都不是。

首先他不简单,因为要从目前多个概念中挑选一个发生概率最大的,需要一定技巧

其次难吗?也不是,每个概念的重点不是重不重要或影响大不大,重要是有没有资金在运作,一看技术分析这些全都表露无遗。

最后,更不是因为我的经验丰富,大家就没有获得这种技术的机会,相反这都是非常简单的技巧

以上这几点希望各位清楚,举个例:就跟不会踩单车的人看见人家会踩就认为很神奇,其实是我们没有掌握其个中原理而已,当学会了分分钟超越那个人。是不是?

好了,那么该怎么样才能更好把握概念,在讲之前,我需要简化一些核心原理,以让各位更加容易学习,所以请允许我在这里买个关子(笑面),整理完毕后将毫不保留的展示给大家,敬请期待!

注:苹果概念两天的整体表现 

000050 深天马A昨日开盘至今日收盘 -0.3%

002456 欧菲光日开盘至今日收盘 0.60%

000829 天音控股昨日开盘至今日收盘 0.9%

002861 瀛通通讯昨日开盘至今日收盘 8.9%

002333 罗普斯金昨日开盘至今日收盘 1.4%

002341 新纶科技昨日开盘至今日收盘 6.7%

两天一涨停,是能力?并非,运气好而已。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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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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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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