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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上路的无人驾驶,将成趋势的价值投资

投资揭秘 来源:投资揭秘 22-07-08 13:25

你还要考驾照吗?好莱坞科技大片中的无人驾驶真的来了!7月5日,深圳人大正式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并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管理条例规定无人驾驶可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看到这条新闻后,笔者看着手中的驾驶证瑟瑟发抖,莫名想起了学校总会在我们离校后翻新的这条魔咒。不过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无人驾驶最终必将取代人工驾驶,这也是科技发展的必然,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在这个历史变革的开端时刻,必然也蕴含着非常丰厚的机会,接下来就请跟随笔者,我们一起来探究一下二级市场中关于无人驾驶的潜在机会吧!

无人驾驶板块预收账款

要上路的无人驾驶,将成趋势的价值投资

无人驾驶板块预收账款

来源:点掌财经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向购货方预收的购货订金或部分货款,从上面数据来看,近年来无人驾驶板块的预收账款保持这稳定的增长,且今年第一季度板块平均预收账款为6.03亿,较去年第一季度的4.00亿同比上升了50.57%;预收账款同比大幅上升,说明无人驾驶板块企业订单增加,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无人驾驶周期策略

接下来我们就针对无人驾驶板块,依托大数据系统组建一个周期的策略模型,通过具体数据来验证一下无人驾驶的价值投资逻辑是否正确。

无人驾驶周期策略主要条件:

1、板块:无人驾驶;

2、投资活动现金流(在所选板块中的0~20%);

3、增强选时(多头);

筛选条件:选股数量 (3,5);筛选因子:估值空间评分(从大到小);黑名单剔除;ST剔除;涨跌停剔除;

要上路的无人驾驶,将成趋势的价值投资

无人驾驶周期策略

来源:阿牛智投

我们按照上面策略的选股条件进行选股,持仓周期为12个月;在 2017年7月6日到2022年7月6日这5年的时间里,上证指数累计上涨了4.45%,而无人驾驶板块累计上涨了40.81%;而我们构建的无人驾驶周期策略在这五年内的累计收益率是410.42%,年化可以达到38.52%。

我们现在是站在了驾驶历史变革的起点,在整个变革浪潮中机会和机遇是永远不会缺少的,如果您也对无人驾驶方向感兴趣,欢迎您在留言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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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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