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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的“刚需”,万亿充电桩或成超级主线!!

爆爆爆米花 来源:爆爆爆米花 22-08-10 16:50

政策支撑、下游需求、技术革新三因共振,充电桩势不可挡

        作为推动新能源汽车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能源车充电桩是我国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新能源车渗透率的不断提升,我国的充电桩设施也会不断加速,充电桩行业将迎来跳跃式的发展,市场前景广阔无垠。

        随着小鹏G9的推出,小鹏汽车也将推出最新的快充技术,也就是行业首个配置碳化硅的800V高压平台,在480kW高压超充桩配套设施下,充电5分钟可以续航200公里,理想状态下,12分钟可以把电量从10%充至80%。蔚来、比亚迪等公司也竞相在充电桩技术方面,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专研新的技术。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份,我国公共充电桩总量已经达到152.8万台,其中广东、上海等前10大城市占比超70%。上半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的销量为260万辆,而充电桩基础设施的增量为130.1万台,车桩增量比已经达到1:2。其中公共充电桩增量同比上涨228.4%,随车配建的私人充电桩同比上升511.3%。截至上半年,全国充电基础设施累计数量为391.8万台,同比增加101.2%

       另一方面,虽然充电桩数量和规模在井喷式的增长,但依旧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统计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新能源车保有量已达891.5万辆,占汽车总量的2.90%。但截至2021年底的充电桩保有量仅有261.7万台,车桩比3:1,即新能源车与充电桩的比值为3:1,存在明显的空缺,未来的发展也是补上这一块。此外,除了中心城市覆盖率还算勉强,县城、乡镇充电桩基础设施覆盖率则严重不足。如我国高速公路充电桩约在1.3万个左右,尚未实现全覆盖,未来的发展空间还很大。

数据说明问题 充电桩投资机会显现

新能源车的“刚需”,万亿充电桩或成超级主线!! 

充电桩平均在建工程走势图

来源:点掌财经

       充电桩板块2022年二季度平均在建工程5.64亿,同比2021年一季度上升34.65%。不仅是季度在建工程大幅增长,而且2021年度在建工程的5.61亿,2020年度在建工程3.94亿,同比大幅增长42.39%。在新能源发展的大时代,这样的增长很优秀。

新能源车的“刚需”,万亿充电桩或成超级主线!!

充电桩板块平均预收账款走势图

来源:点掌财经

       2020年至2022年间,充电桩板块的平均预收账款维持在6亿-7亿之间。相比2017年至2019的平均预收账款不到3亿,已经有了翻倍的涨幅。随着新能源行业景气度的不断提高,充电桩作为新能源车必备的“刚需”,它的发展规模和前景可想而知。

新能源车的“刚需”,万亿充电桩或成超级主线!!

充电桩板块市值TOP8

来源:点掌财经

       从上图可以看出,充电桩市值top8的公司,股价截止2022年8月上涨的概率为75%。其中思源电气、朗新科技、万马股份英杰电气东方电子年内涨幅都在50%左右,行业头部公司的优秀,肉眼可见。

量化的视角 来寻找充电板块的机遇

       接下来我们就针对充电桩板块,结合多个优秀因子,跑出优秀策略,供大家参考。通过量化择时系统,我们可以避免下跌段给我们带来的痛苦体验,以空仓等待为主,当出现多头信号时重拳出击!

充电桩优选策略主要条件:

1、板块:充电桩;

2、XXXX(翻多);(本文神秘因子,踊跃评论便可揭晓答案)

筛选条件:选股数量 (3,5);筛选因子:股票评分(从大到小);黑名单剔除;涨跌停剔除;

新能源车的“刚需”,万亿充电桩或成超级主线!! 

充电桩优选策略短线一年回测走势图

来源:阿牛智投

        图中为策略回测、上证指数、板块走势的对比,过去一年策略走势在中后段碾压板块走势,一年累计收益率: 79.76%,跑赢对标指数66.34%,最大回撤仅是21.92%,,风险回报率是2.65,意味着投入1元的风险,可享受2.65元的收益。

        随着新能源车渗透率的不断提升,政策支撑、下游需求、技术革新等多重原因的不断催化下。新能源车是时代的浪潮,充电桩更是时代的宠儿。充电桩或许踩着这一浪潮,乘风而上九万里,一飞冲天。在这个伟大的能源变革时代,你觉得还要哪些新能源车细分板块,存在天赐良机,将大放光彩的,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见解!

       对于汽车充电桩,你怎么看呢?欢迎在文末留言互动,分享您的真知灼见吧~爱生活,会投资,说出你的想法,做真实的自己,点赞转发靠大家!关注笔者,更多精彩观点将呈现给大家!

        唐凸 从业证书编号:A0460122020001,阿牛智投业务许可证:91370100724977116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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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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