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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策略

王伟 来源:王伟 18-02-22 19:02

朋友们:我回来了,2018年再聚!

跨年度的确走的很突然,但是今年既然来之,则要安然面对,6月前依然交头娇弱,后面慢牛可期,在此期间,我也忙于家事和学习,实战课暂停!提高班会继续!后面择机会把去年就准备好的“阴阳五变”策略分享出来!

在我离开的这两个月里,我深思了许多,我能感觉到有少数朋友包括学员战友对前面一些策略的怀疑,这里我强调下策略与方法论的区别!

所谓策略重在应对,和多如鸿毛的祝诸多方法论相比,它不是让你买买买,而是重点告诉你在出现了什么样的机会和风险面前该以什么样的方法去应对,如果你认为方法论比策略好,那么只能说明你还活在10年前,策略论承认非公开市场(A股)的任何基本面和技术面滞后性,正是如此,才需要应对,而方法论恰恰是一种悖论的预测后面会发生什么,而用的是滞后性的东西去预测,结果自然而知,举个例子,目前大盘的走势在没有走出反转形态前,你如何预测它是底部还是大A浪后的小B?或许激进派会不管,只要反弹就做呗,但是用策略告诉我:反弹肯定做,但是做完就要有走人!

鉴于近期超跌后操作策略,我有以下分享!但不值得放手去博,因既然行情走出了这样的趋势,短期反弹不会持续,要记住我交给大家的“长对长,短对短”时间策略,和跌势转升势的必经阶段--蓄势还要很早才到!反弹做完即可观望!

股谚有云:暴跌之下必有反弹。在每一轮中期上涨或下跌中,不会直线上升或直线下降,总是螺旋式上涨或下跌。因此即使是熊市中,短期跌多了也会有反弹,当然反弹后还会有更大的跌幅,因此,激进的散户会在下跌中继中去抢反弹,博取一定的短线收益,那么如何才能精准的抢反弹,并在反弹行情中获利呢?

/阴阳五变策略阴阳五指|教你如何抢反弹?

首先,抢反弹有5大定律:

1、转化定律。反弹未必能演化为反转,但反转却一定是由反弹演化而来。但是,在一轮下跌行情中能转化为反转的反弹就只有一次,其余的反弹都将引发更大的跌势。而为了博一次反转的机会去抢反弹往往被套牢在下跌途中的半山腰,所以千万不能把反弹行情当作反转行情来做。

2、时机定律。买进时机要耐心等、卖出时机不宜等。抢反弹的操作和上涨行情中的操作不同,在上涨行情中一般等到涨势结束,股价已经停止上涨并回落时才卖出,但是在反弹的行情中卖出就不宜等到涨势将尽的时候。抢反弹操作强调的是及早卖出,一般在有所盈利以后就要果断获利了结。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暂时还没有获利,而大盘的反弹即将到达其理论空间的位置时,也要果断卖出。因为反弹行情的持续时间和上涨空间都是有限的,如果等到确认阶段性顶部后再卖出,就为时已晚了。

3、决策定律。投资决策以策略为主,预测为辅。反弹行情的趋势发展往往不明显,行情发展的变数较大,预测的难度较大,所以,参与反弹行情要以策略为主,预测为辅,也就是说,当投资策略与投资预测相违背时,则依据策略做出买卖决定,而不能依赖预测的结果。

4、弹性定律。股市下跌如皮球下落,跌得越猛,反弹越快;跌得越深,反弹越高;缓缓阴跌中的反弹往往有气无力,缺乏参与价值,可操作性不强;而暴跌中的报复性反弹和超跌反弹,则因为具有一定的反弹获利空间,因而具有一定的参与价值和可操作性。

钱坤指|教你如何抢反弹?

5、抢点定律。抢反弹一定要抢到两个点:买点和热点,而且缺一不可。因为反弹持续时间不长,上涨空间有限。如果没有把握合适的买点,就不能贸然追高,以免陷入被套困境。另外,每次值得参与的反弹行情中必然有明显的热点,热点板块容易激发市场的人气,引发较大幅度的反弹,主力资金往往以这类板块作为启动反弹的支点。通常热点个股的上涨力度强,投资者只有把握住这类热点,才能真正抓住反弹的短线获利机会。

其次,这几种反弹不要抢:

1、放量下跌时的反弹不要去抢!因为这时出货的出货,逃跑的逃跑,如果去抢反弹,无疑就是肉包子打狗,必死无疑。为什么要等缩量甚至是地量?因为,无量的持续性下跌,主要是出自于有庄家刻意打压或受大盘极度低迷拖累的原因,一旦大势企稳反弹,前期曾经无量下跌个股往往由于上档抛压较轻而表现得弹性十足,获利相对轻松。

2、股价抗跌时的反弹不要去抢!抢反弹要尽量选择超跌股,抗跌股有可能在股市某一段下跌时间内表现的比较抗跌,但是,如果再次出现下跌行情时,它们就会补跌,这时,该类抗跌股破位后的跌幅将远远大于同期股指的跌幅!因此,从控制风险角度考虑,股价因为抗跌而没有深幅下调的反弹不要去抢!

3、多杀多局面中的反弹不要去抢!当政策面或基本面在短期内出现重大变化时,会对指数和个股股价产生突发性影响。由于市场中的投资者对利空没有任何准备,而且恰好是处于获利盘较多,已经积聚了一定的做空动能时,就会导致抛盘的集中涌出,使得市场演变成多杀多局面!这种情况下的杀伤力不容轻视,不宜抢反弹,需要耐心等待做空动能基本释放完毕后,再考虑下一步的操作方向!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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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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