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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医药股大幅杀跌,低位医药股即将启动!(附股)

点掌牛客 来源:点掌牛客 18-05-29 16:24

如果要问今年以来哪个板块走势最好?肯定非医药莫属,不管是原料药、化学药、生物制药还是医疗器械都是今年表现最亮眼的行业。

高位医药股大幅杀跌,低位医药股即将启动!(附股)

早在3月22日我们就把医药股的整体情况整理在点掌财经微信公众号中,有兴趣的用户朋友可以查看历史消息,今天我们讲一些更深入的逻辑。

我们拿住房消费和医疗消费作对比,看看哪个是更为急切的“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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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消费的特点是,大额,频次少,一次性的,一般发生于收入期,事前可预知,主动,买房是可以自主决策的,决策权在自己手里,买卖的信息比较透明,其背后的心理机制是锦上添花,生活质量越来越高。

但医药就不同,消费时间是老年后,额度有大有小,老年后基本都比较大。医疗需求事先是不可预知的,非常被动,生病了必须治,而且还没有决策权,是医生代为决策,信息非常不透明。对应的心理机制是对疾病和死亡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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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健康的效用曲线是高度损失厌恶的。疾病给我们带来的痛苦包括:病痛和不适,生活质量全面下降,心理压力,恐惧,时间损失和金钱损失。生病是健康的损失,健康的效用曲线,一定比财富损失的更陡峭。所以,消费者作为患者的时候,支付意愿最强,几乎不用怀疑。

一般说来,50岁以后是医疗支出高峰期,而中国在2016年40岁以上人口比例就超过了60%。截至去年底,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有2.1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这意味着中国未来一段时间的医疗支出都会越来大,这是医药以及医疗器械行业持续性利好。

医药板块目前正处于加速上行阶段,优质的医药股不断创下新高,高价医药股的风险逐渐在累加,与其去追高,不如关注低位优质的医药股,他们同样有着巨大的潜在涨幅,笔者通过点掌大数据,结合笔者多年实战经验,选出了4家医药相关公司组成医药补涨策略包,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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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A:公司共有7个独家专利药品和38个仿制药品共计45个产品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其中23个为甲类产品,22个为乙类产品,未有产品被调出目录范围。增强选时近期一直处于红K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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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B:公司细分领域是国内乃至全球的领先企业。目前产能3.4万吨、占全球50%市场份额,产品80%以上出口。近些年,公司收入和毛利率不断提高,说明公司产品越来越有竞争力和定价权,将进一步推升公司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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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C:公司在医药领域属于独树一帜,业绩虽然也是持续增长,但股票股性总是弱于市场,可能是由于盘子大,资金不愿意轻易参与的缘故,可是在行情到来的时候,公司阶段爆发性非常强,2015年时短时间内暴涨三倍,是医药板块中当之无愧的龙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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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D:公司共拥有18个剂型295个国药准字号中西药产品,其中包括14个全国独家品种、16个国家级新药、3个国家重点新产品、2个国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8个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股价走势有些滞后,但上行趋势从来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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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点掌财经微信公众号中回复“777”免费领取医药补涨策略包,同时有任何股票相关问题,也可以给我们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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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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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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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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