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有九条生命线的说法,这九条生命线是由《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所演化出的,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意义其中对公司影响较大,资本市场经常提及的有四条生命线:绝对控制线、相对控制线、安全控制线、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一、绝对控制线——66.7%,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支持。这也意味着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达到66.7%的持股比例,在公司重大决策的表决方面即可形成绝对控制,与100%的持股无异。
二、相对控制线——51%,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
三、安全控制线——33.4%,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安全性控股也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五、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上市公司的业务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其他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竞争关系。能够对企业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以20%的以上的股权关系作为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六、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等。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
七、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持股比例达到5%以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通常所说的举牌也是以5%的比例界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八、临时提案权——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九、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本条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必须满足持股180日这一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代位诉讼权发生的前提,通俗来讲,要么是董事、高管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要么是监事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都有问题,股东则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的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