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范冰冰案处罚依据
万众瞩目的“范冰冰逃税案”终于有处罚的结果了。2018年10月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客户端12:30登载了范冰冰的《致歉信》;据新华社14:24报道,税务部门3日公布范冰冰案情况,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八亿余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范冰冰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部门对范冰冰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对纳税人逃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部门对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类逃避纳税行为分别处以0.5倍至4倍罚款,其中针对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行为开出的4倍罚款达到2.4亿元。
在本案中为什么没有对范冰冰追究刑事责任呢?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修正后的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最后一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可以通俗认为,在中国偷逃税,只要是第一次,无论偷逃数额多少,只要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信稍有正常社会认知的人,理解之后便会震惊不已:怎么会呢?!对此所有“法律专家”只能双手一摊,“刑法如此”,更有所谓“法学教授”出来为之辩护;辩护理由主要两条:逃税罪追求的首要目的不再是定罪科刑,而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鼓励纳税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促使收缴应纳税款;避免刑罚过度干涉经济税收,给予逃税罪初犯一次刑罚豁免的机会,为其悔过自新提供黄金桥梁。更有甚者,曾担任雷阳案家属的辩护律师竟声称,这样立法是为了避免监狱关不下逃税犯人。
尽管我也通晓法律,但是鉴于本文目的不是具体探讨法律,所以我通过演绎几种情况来看看这条法律是否合理或者是否荒唐(在中国“法制”中,“合法”却不“合理”甚至“荒唐”现象比比皆是):
1. 某个富翁首次被查实逃税额即使达到上万亿元,只要缴得起税和滞纳金,就没有罪;
2. 像范冰冰,这次处罚完毕,五年之后自动洗白,可以再去如法炮制;
3. 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中关于逃税数额“较大”、“巨大”没有量化标准,实证可能出现下列判例:甲翁、乙翁都被查实逃税且是累犯,甲翁逃税十亿元但因未及应纳税额百分之十而不予处刑,乙翁逃税十万元但因超过应纳税额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三十被处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还可举出其它颠倒情况(异地,乃至同地不同法院判决)。
究其原因,属于立法技术疏漏,还是立法目的使然?
包括在法律界,也有“善法”、“恶法”之说;对于“善法”可以有千万条技术要求,至于“恶法”可能只有几条直观标准,比如“坏人当道、好人受欺”,结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
(附注:本文中部分引用了官方媒体报道,图片均源自于网络。)
陈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