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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指二次金叉

祝利荣 来源:祝利荣 15-11-25 09:16

沪指二次金叉

  睁开眼睛一刹那的表情可以看出一个人是否快乐。阿荣早起睁开眼睛(失眠除外)时的心情是愉快的,因为又可以快乐地工作了。能快乐地工作就是我最大的理想。没有对工作的巨大的热情,我想是很难做好什么事的,因为金钱的刺激是短暂而被动的,只有发自内心的喜欢才是长久的驱动力

  昨晚反思了一下近期的研判,在大盘策略上在盘中出现了一两次的摇摆,个股操作得倒是挺完美。原因一是过于关注日内波动,被分时行情绑架;二是疏于对行情大方向的细致研判,一味埋头走路,忘记抬头看天。造成它的原因是没有时间去做盘后研究,不停写文章而没有时间去做盘后功课。

  解决方案是调整精力分配,尽量少看日内行情(不看不现实,火龙果们非把我劈了不可),每天晚上至少要有45分钟以上的时间做收盘功课,提前策划好第二天要写作的大体方向。阿荣的精力是有限的,为火龙果们服务是无限的,我只有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

  总结是成功之母。总结要焦点向内,找自己的问题。不要一总结就是自己多么英明,多么牛叉,多么傲视苍穹,问题都是别人的,这样的人永远无法进步。

  昨天讲到了30周均线的二次金叉,现在来看一看年线的二次金叉。

  A处为股指与年线的第一次金叉,之后B处股指跌破年线,但年线的方向依然像服用了伟哥一般是坚挺向上的,现在股价又接近了年线,只要股指向上穿越年线,就是二次金叉。这意味着1849到5178是上涨的大一浪,股灾是二浪,2850开始的是三浪,如此,不要说5178,就连6124也会像口袋里掏钱一样手拿把攥。

沪指二次金叉

  好奇的同学问,能上去吗?可以看一看领涨品种,创业板指已经又一次实现二次金叉,基金指数也已实现二次金叉。这么多的主流已经实现,我相信大盘实现二次金叉也是大概率,如此,我们就可以把胆子放得更大些,目光更坚定些。但具体的操作还是要回到战术层面认真仔细对待。

  沪指二次金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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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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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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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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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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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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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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