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十年投资感悟(十四)

孙宏廷 来源:孙宏廷 15-11-26 15:03

十年投资感悟(十四)

一、对称三角形型态特征  

    价格在特定范围内波动形成。在其水平出现了徘徊争持的局面,每一次短期回升的高点都较上次为低,但与此同时,新的短期回落,其低点都上次为高,而成交量在这期间呈现下降的倾向。

  对称三角形是指将图形上高点和低点,分别以直线连接起来,就可以画出一个上下相称的三角形状,而这两条线最终会相交于一点。 

十年投资感悟(十四)

二、对称三角形的应用 

“对称三角形”是因为买卖双方的力量在该段价格区域内势均力敌,暂时达到平衡状态所形成。成交量在对称三角形成的过程中不断减少,正反映出好淡力量对后市犹豫不决的观望态度,令市场暂时沉寂下来。 

1、一般情形之下,是属于“整理型态”,即经过“对称三角”的徘徊调整后,会继续原来的趋势移动。在一上升或是下跌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现这种型态。该型态也可说是一个“不明朗型态”,反映出投资者对后市感到迷惘,没法作出买卖决策。 

 2、行情必须往其中一方明显突破后,才可以采取相应的买卖行动。如果往上冲阻力(必须得到大量成交量增加的配合),就是一个短期买入信号。反之若是往下跌破(在低成交量之下跌破),便是一个短期沽出信号。 

3、“对称三角”的“最少升幅”量度方法是往上突破时,从型态的第一个上升高点开始划一条和底部平行的直线,可以预期至少会上升到这条 线才会遇上阻力。至于上升的速度,将会以形态开始之前同样的角度上升。因此,从这量度方法可以估计到“最少升幅”的价格水平和所需的完成时间。型态的“最 少跌幅”,量度方法也是一样。 

十年投资感悟(十四)

三、注意事项 

1、一个“对称三角”的形成,必须要有明显的二个短期高点和短期低点出现。 

2、在“对称三角”形态完成之前,应该不断按照市场最新的变化把形态加以修订。例如行情从三个底点回升,虽然轻微突破从 高点连成的阻力线,但缺乏成交量的认同,又告回落在形态中。分析者这时候就该放弃原有的连线,通过第一和第三个短期高点, 重新修订出新的“对称三角形”。 

 3、越接近三角形的尖端,未来突破的冲击力也就越小。在整个形态的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左右突破,所呈现的指示信号最为准确。如果价格在“对称三角形”内移动,走过了四分三反复走到形态的尖端才告突破,所呈现的买卖信号无大意义,不宜相信。 

4、“对称三角形”的突破,必须以收市价突破形态的百分之三方可确认。 

5、如果向上突破形态,一定要有成交增加的配合,否则就不能依赖。如果是往下遗失破,就必须要有低成交量才可相信。 有一点大家必须注意,假如“对称三角”向下跌破时有极大的成交量,可能是一个错误的跌破信号,行情于遗失破后并不会如 理论般回落。倘若在的三角形的尖端跌破,且有高成交的伴随,情形尤为准确。仅下跌一、二个交易日后便迅即回升,开始一次真 正的升市。 

 6、虽然“对称三角形”大部分是属于“整理形态”,不过也有可能在升市的顶部或跌市的底部中出现。根据统计,“对称三角形”中大约四分之三属“整理形态”,而余下的四分之一则属“转势形态。” 

 7、“对称三角形”突破后,可能会出现短暂的反方向移动(后抽),上升的后抽止于高点相连而形态线,下跌的后抽则阻于连的形态之下。倘若价格的后抽大于上述所说的位置,形态的突破可能有误。


昨天《廷乐研股》的第一个课程已经顺利播出《决胜新股次新股》。除了前面新股部分讲到对新股基本面的评分系统(亮点之一),还有2016年如何打新(亮点之二),后半部分更是提到了强势股的两个买点(收看课程才能听到,课件没写),市场总龙头的一个卖点以及题材龙头股的一个尾盘买点(亮点之三)。学了这些买卖方法,再看每天专栏里面提到的股票池里面的个股,才能找到好的买点和卖点。课程回看地址如下 http://njdx.aniu.tv/live/details/id/19857.shtml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