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看,在路演推介方面,《承销业务规范》明确了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公众投资者的路演推介时间、形式、参与人员、内容范围等,并对承销商路演推介业务提出了具体自律管理要求。
根据《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证监会同意注册前,主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共同采取任何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对于战略投资者一对一路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公开信息披露范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路演结束后与战略投资者签署路演推介确认书,确认路演推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要求。路演推介确认书应由各方分别存档备查。
对网下投资者的路演推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介绍公司、行业及发行方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内容,但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在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公众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承销业务规范》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以确切的事实为依据,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报价或定价信息;不得阻止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或劝诱投资者报高价;不得口头、书面向投资者或路演参与方透露未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经营状况、重要合同等重大经营信息。
此外,主承销商应当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路演推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
《承销业务规范》还引入了律师事前培训环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在路演推介活动前对发行人管理层、参与路演的工作人员和证券分析师等进行培训,强调发行人对外宣传资料的口径,包括宣传材料与发行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不允许透露公开资料以外的信息、不允许存在夸张性描述等。主承销商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培训总结,并审慎核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