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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牛早报】标普与纳指再创收盘历史新高,美油创近6个月新高!!重要信息汇总!!

强牛策略 来源:强牛策略 19-04-24 08:59

宏观新闻:

1、中国央行“定向降准”传闻不属实

今日有市场传言称:央行25日(周四)起拟对部分农商行及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定向降准1个百分点。接近央行的人士向华尔街见闻确认:这一传言不属实,央行目前并没有新的定向降准政策。

2、标普与纳指再创收盘历史新高 美油创近6个月新高

美股周二收高,标普500指数与纳指再创历史最高收盘纪录。道指涨0.55%,标普500指数涨0.88%,纳指涨1.32%。推特收盘大涨15.64%,此前该公司宣布业绩超出预期。欧洲股市方面,欧洲泛欧绩优300指数收涨0.32%。纽约商品交易所6月交割的黄金期货价格下跌4.40美元,跌幅0.3%,收于1273.20美元/盎司,为12月26日以来的最低收盘价。美国西德州中质原油(WTI)期货价格收高75美分,涨幅1.1%,收于66.30美元/桶,创10月29日以来最高收盘价。盘中最高上涨至66.60美元,为10月31日以来的最高盘中价格。

3、上交所和瑞交所签订相关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几个月后互发CDR

4月23日,瑞士联邦主席兼财政部长于利•毛雷尔(Ueli Maurer)及随行官方、金融代表团一行访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与瑞士交易所签署更新版合作谅解备忘录,旨在加强两所交流,共同探讨通过存托凭证等方式推进两地市场上市合作可行性。双方早于2015年6月,就已签订

4、证监会与高盛亚洲、高华证券等9名主体达成行政和解 行政和解试点首次实践应用

4月23日晚间,证监会发布消息称,近日,证监会与高盛亚洲、高华证券等9名主体达成行政和解。该案是证监会自2015年开展行政和解试点以来的首次实践应用。业内人士表示,行政和解制度是在借鉴境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执法体制作出的重大制度创新,为全面提升执法能力水平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行政和解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尽快恢复市场秩序,是一种较好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新型综合执法方式。该案开创了行政和解的实践先河,为完善行政和解制度提供了很好的研究范本。 

 行业新闻:

1、燃料电池 据报道,坤艾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研发成功新一代以超高分子量高性能酸掺杂聚苯并咪唑(PBI)为核心的高温燃料电池质子交换膜(HTPEM),具有超高分子量、卓越的机械强度以及优异的质子导通率、超长运行时间、严格的成本控制。工信部新闻发言人黄利斌今日在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示范运行,破解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商业化难题,大力推进我国氢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A股公司中,三爱富生产的全氟磺酰树脂是制备质子交换膜的核心材料。道氏技术合资设立广东道氏云杉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氢燃料电池膜电极(MEA)等材料的研制和销售。

2、5G  据报道,日前苹果与高通专利纠纷达成和解,业界预期2020年下半年苹果新iPhone将支持5G功能,高通与三星可能成为新款iPhone 5G基频芯片供应商。由于5G技术对手机电池容量有更大的需求,类载板技术(SLP)将在5G高端手机渗透率快速增加。随着苹果5G手机带动高端机型换机需求,未来会有更多的安卓手机追随苹果的设计而更积极采用类载板技术,将会加速类载板渗透率的提升。鹏鼎控股实现了类载板相关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客户包括苹果、华为等。超声电子是国内高端HDI技术龙头,具备类载板量产潜力。兴森科技掌握IC载板关键技术容易实现对类载板领域的切入。

3、影视概念  《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国内总预售票房已超7亿元,成为中国影史上首部预售票房超过7亿的电影,创下历史记录。前三部《复仇者联盟》《复仇者联盟2:奥创纪元》和《复仇者联盟3:无限战争》,分别上映于2012年5月5日、2015年5月和2018年5月,取得了5.68亿、14.64亿和23.9亿的票房。与前三部不同的是,《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中国大陆地区首映时间要比北美更早,中国的影迷们终于可以率先作出评价(剧透),这成为首映日预售票房起飞的关键因素之一。猫眼专业版显示,《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的出品方为美国漫威影业有限公司,发行方为华特迪士尼影业集团、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引进方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上海电影(601595)各持有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11%股权。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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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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