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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评:除了变色龙,又一个重点关注的内容!

随着昨天直播和午评中反复提到的重要技术形态的出现,预想中的量能终于在今天早盘出现,可以说我的早盘指导【多头已经背水一战!】是非常准确,非常及时的。在今天的聊天室中我问“大家是否按纪律操作了?”,看到很多人的回复是坚定的遵守了纪律,这让我感到很欣慰,昨天的【午评:理论和实践哪个阻碍了你获利?】还在提理论与行动之间的联系,今天就立刻得到了市场的检验和验证,祝贺那些能做到知行合一的学员们,戒骄戒躁,再接再厉!

从行业板块指数上来看,大市值板块中酿酒、证券保险涨幅居前,这里要敲黑板重点关注变色龙;概念板块指数中,猪肉氢能源、5G等近期热点涨幅居前。这些热点概念因为短期跌幅较大,热劲还没完全消退所以反弹速度也较快,至于反弹的延续性大家要提高警惕,“追涨杀跌”始终是股民最大的禁忌,同时也是大多数新进股民最容易犯的错误。长期跟随我的学员都能在我的指导下,提前做好思想上和行动上的准备,能更清晰准确的理解老师的意图!

中华文化讲究的是对阴阳的研究,阴阳的平衡以及阴阳平衡的变化。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是什么没人能说得清楚,也就是“道可道,非常道”。我理解这里的二就是阴和阳,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大部分都是阴阳结合后才保持了物种的繁衍,生生不息。纵观世界历史,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强弱甚至生灭都是在不断地变化过程中的,都是从一个平衡走向另一个平衡,而这些变化并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尤其是普通百姓,能看懂,能做到顺势已经很厉害,并且足够了。

今天直播中提到了“ 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势如破竹,涨幅扩大至4%,为3月29日以来单日最大。 ”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外资对于市场走向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大家在看盘的时候,对于这个指数也要多加关注。炒股很多时候炒的是预期,而指数期货更是预期中的预期,尤其是我们现在还处于一个单边的市场,只能做多获利,那么关注指数类期货就变的尤为重要了。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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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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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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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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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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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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