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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评:重点!她将为牛市保驾护航!

今天开盘后,A股正式纳入富时罗素,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将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池塘大了,水也多了,只有完善的制度才能保障池塘的水质,整个池塘的生态环境才有可能进入良性的循环当中,也只有这样的池塘才能养出又大又壮的鱼。上周五的一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稿)》(简称“《意见》”),科创板刚刚上线,最高法的17条就紧随其后,为科创板安全起航扫除法律障碍,体现出管理层对科创板试点寄予了厚望。

一直看我文章的朋友都知道,我是非常迫切希望《证券法》进一步完善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让市场参与各方都做到“四个敬畏”!在证券市场上,无论是信息披露问题,财务造假问题,还是恶意减持问题等等,都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受到的惩罚太小。虽然《证券法》完善尚需时日,但是科创板的推出不容延缓,那么《意见》的出台,对于将来《证券法》的完善也将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A股想走出慢牛,稳牛,长牛,健全的法律制度必不可少,也只有她才能起到为A股牛市保驾护航的作用!

给大家出一道题中小学生都会的题:已知某水池有进水管和出水管,进水工作15小时可以将空水池放满,出水管工作24小时可以将满池的水放完;对于空的水池,如果进水管先打开2小时,再同时打开两管,问注满水池还需要多少时间?同样的道理,证券市场也是个大水池,资金的进出,上市公司的上市退市,进水口出水口的维修保养等等。引用一句古话“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机构或者散户的资金,都应该有序的运行,这些都建立在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之上。

今天上午的成交量方面同比上周五有所萎缩,但整体依然处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市场的分歧与分化相对较大,一些股票继续保持着强势,而有些已经开始大幅回调了。 券商冲高后回落,稀土板块再度卷土重来!之前提醒大家关注变色龙,同时防范稀土涨高后的风险,这波高抛低吸你们满意吗?大家要牢记【风险是涨出来的,机会是跌出来的】,一旦手中的股票上涨,第一想到的绝不是加仓而是寻找卖出的机会,炒股高手的心里时刻绷着一根卖出的弦!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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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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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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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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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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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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