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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短调概率增大

郭辉 来源:郭辉 19-07-25 15:13

昨日复盘:

       昨天预判今天延续反弹,但有冲高回落可能。今天指数平开后小幅冲高,午后回落,尾盘有所恢复,收小阳线。

操作策略:

       消息层面,美股微跌,中美贸易再吹暖风,市场反应不大,继续走自己的路,除非有实质性的磋商结果。对于后市行情,机构普遍认为目前主板仍处于底部区域,对下半年的市场走势谨慎乐观,行情可能仍以结构性机会为主。另外,部分机构认为三季度“核心资产”可能弱于创业板,主因业绩估值匹配度不如创业板标的。对科创板而言,多数机构对科创板短期持谨慎态度,但中长期看,随业绩验证消化估值,科创板中优质标的可能在半年到一年左右开始显现投资价值。盘面上,科创板继续营造了高活跃度和高波动率的氛围,持续的赚钱效应会让更多活跃资金脱离主板而进入科创板。而主板这边,高标票遭遇见光死,潜能恒信、九鼎新材、聚灿光电悉数炸板,潜能恒信天地板,可以说,今天的行情对主板的强势股不太友善,跷跷板效应继续显现。

       技术层面,三大股指量能与昨天基本持平,还算健康,沪指继续维持在支撑点位2900之上,行情中性偏多。相比沪指而言,创业板的走势更好看一些,日线已经走到各均线上方,一副多头走势。短线看,沪指60分钟指标已走到高位且即将钝化,创业板指数60分钟指标已经进入高位钝化状态,这意味着或许明天创业板将先于沪指调整,走得好的话沪指有个继续上冲的动作,不好的话两个指数同时调整,明天也许是沪强深弱的走势。

研报精选:

新和成(002001):

       公司是精细化工龙头企业,主要业务包括营养品(维生素、蛋氨酸为主)、香精香料、新材料等,过去十多年公司营收来源主要以营养品和香精香料为主,其中营养品收入占比始终维持在65%以上,而香精香料业务规模正在持续扩大,营收占比由不足5%增长至25%左右。公司业绩受维生素A、E价格影响较大,2015年以来受益于维生素价格大幅上涨,公司业绩爆发式增长,2015-18年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速高达97.1%。公司内部传承“老师文化”,追求创新务实,研发投入持续增长,2018年达4.57亿元,占收入比重5.3%,陆续突破维生素A、E及中间体、PPS、蛋氨酸等关键生产工艺,实现了自主化生产。

       维生素格局长期向好,一体化龙头受益价格上涨。维生素需求刚性,价格波动大。短期需求有波动,但长期稳中有升,供给变化是导致价格波动的主因,寡头格局则有利于维持高盈利。VA由于关键中间体柠檬醛及本身合成工艺的高壁垒,十多年来全球始终保持六家企业,格局十分稳定。由于巴斯夫老旧装置问题不断,供给受限,预计VA产品价格有望维持400元/kg高位震荡。VE自2012年以来因能特科技中间体新工艺突破导致寡头格局遭到破坏,产品价格持续下跌至40元/kg底部。当前帝斯曼与冠福股份正在推进能特科技VE和中间体资产收购,帝斯曼整合VE行业,未来有望重回寡头格局,支撑价格底部回升。公司是VA、VE龙头,VA粉产能1万吨,VE粉产能4万吨,产业链一体化优势明显,充分受益价格上涨,产品价格每上涨10元/kg,分别增厚净利润0.8、3.0亿元。

       大规模资本支出奠定成长基础,未来比肩帝斯曼。随着54亿蛋氨酸二期、50亿黑龙江发酵项目开始建设,公司进入到新一轮大规模资本开支阶段,多个项目投资规模均在40亿以上,未来3-5年规划项目总投资超过350亿元。公司在营养品、香精香料、新材料等领域的持续投入为其长期成长奠定基础,未来比肩国际巨头帝斯曼。

       投资建议:由于维生素A、E价格上涨,上调盈利预测,预计公司2019-21年归母净利润30.04、38.84、46.42亿元(原值24.55、29.55、36.00亿元),对应EPS 1.40、1.81、2.16元,PE 15X、11X、9X。

形态选股:

劲嘉股份(002191),西王食品(000639),梦网集团(002123),恒生电子(600570)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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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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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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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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