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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维德:周末大利好,把握年底前黄金机会!

股市早参 来源:股市早参 19-10-14 10:49

嘉宾:窦维德、韩愈

【嘉宾观点】

韩愈:周末出了利好消息,而上周五就提醒大家要加仓跟上节奏避免轧空。券商板块目前也是个不错的介入时间点,上周就观点很明确的告诉大家,券商板块是这波反弹最确定的板块,提醒大家布局券商板块。在今天给早盘前给大家布局分享了几个案例,其中就ST*股票的案例,这种确定年底前会摘帽的股票,月线连续下跌后现在横盘止跌,可以提前潜伏,等待一波摘帽的行情,这种也是比较确定的机会。还有华创阳安这种案例,前身是宝硕股份借壳上市的,既可以和雄安新区挂钩,并且华创阳安是证券板块唯一一家近期公布回购用于股权激励的公司,因此出现涨停板。像这些工作就是每天要收集资料去做功课的,这样才能有助于股市投资交易。

窦维德:周末大利好,把握年底前黄金机会!

 韩愈解读近期板块机会

韩愈:近期还要关注科创板,在未来一段时间很可能会有很多机会。今天凌晨发出的有关科创板的最新报道,科创板扩容有条不紊进行中,预计年底上市企业有望达到上百家。而目前科创板企业只有33家,说明近期还会有60多家科创板企业集中上市。这些数量分配到券商,那么券商必将收益,而相关的科创板对标公司肯定也会受益。因此科创板即将开启非常好的黄金交易月,所以这两个月要重点关注科创板和科创板相关的机会。现在的市场特点就是,不能指望出现大水漫灌个股普涨的行情。至少两年内是不会出现的。但是现在的行情属于结构性牛市,就像2017年是结构性牛市机会都大白马股,而2019年也是结构性牛市机会都在科技股

窦维德:周末大利好,把握年底前黄金机会!

 窦维德解读大盘四季度走势

窦维德:近期也看了很多机构的观点,在国庆前很多结构认为节后是开始牛市的第三浪的行情。而在国庆后出现四连阳之后,机构观点反而变得务实一些,现在我的观点是,现在的行情类似于2014年的年中,还没有到2015年牛市疯狂的阶段,市场目前是处于孕育牛市的过程中,可能时间周期会拉的比较长。市场从9月16日以后到国庆节前,可以看做是一个复杂的B浪调整,以时间换空间,回调幅度不深但是反弹高度也有限,不断进行内部的轮动。预计今年到12月15日前还是会有两个月的黄金时间期,贸易摩擦暂时缓和,美国也进行QE4,因此这段时间还是会有不错的机会,前期被恐慌情绪带动下跌的股票,近期会有回补回到正常水平

窦维德:周末大利好,把握年底前黄金机会!

 主持人刘思含

窦维德:集合竞价情况还是比较温和的,没有爆量。周末对今天的跳空高开进行了测算,最小的就是到2988-2990,这个是比较合理的高开;另一种跳空高开就比较激进,可能直接过3000点,这样大盘可能会出现高开低走。如果是前一种只到2988-2990的,即使高开低走也可以在低位接回来。今天集合竞价0-3%的涨跌比是2400比400左右,这意味着个股今天将集体上涨

窦维德:周末大利好,把握年底前黄金机会!

窦维德:周末大利好,把握年底前黄金机会!

【干货技巧】

 什么是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即指对申报的每一笔买卖委托,由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产生成交价: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则该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买入申报高于卖出申报时,申报在先的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1、最高买入申报和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成交;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申报买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申报买入价格为成交价。

连续竞价操作方法

        每个交易日上午9:15至9:25电脑撮合系统对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集合竞价处理。

一、竞价原则:

        将买单和卖单分别排队,买单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同价的,按进入系统的先后排列。2.系统根据竞价规则自动确定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所有成交的最终竞价均以此价格成交;集合竞价的成交价确定原则是,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二、成交方案:

        系统按顺序将排在前面的买单与卖单配对成交,即按“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顺序依次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未成交的委托排队等待成交。9:30开盘之后,按连续竞价撮合成交。而所有超过限价(即涨跌停限制范围)的买单和卖单均视为无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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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峻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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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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